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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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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判断论文关键词:诱惑侦查;毒品犯罪;合法性 论文摘要:诱惑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存在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的运行处于封闭状态,不符合侦查法治化原则。学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界定的“两分法”标准存在缺陷,不能合理地解决诱惑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及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实行“三分法”,可以较好弥补“两分法”标准的不足。最后以“数量引诱”和“打预谋”侦查方法为例,分析其合法性及其刑事责任。 诱惑侦查作为秘密侦查手段的一种,尽管一直受到各种非议和质疑,但由于其在侦查中取证
2、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高效、准确而深受侦查机关青睐,在当前各国毒品犯罪的犯罪侦查中,已被普遍运用。然而诱惑侦查手段本身具有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人格自主权、易被侦查机关滥用而制造犯罪、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信赖等,各国对诱惑侦查手段尽管都在司法实践中使用,但对合法性如何把握却是各有看法。我国在毒品犯罪的侦查中,也广泛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但诱惑侦查手段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也比较混乱。本文拟对在毒品犯罪侦查中运用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进行具体分析。 一、目前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存在的问题
3、 (一)从实在法角度来看,诱惑侦查的合法性不足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易于侵犯公民人权的侦查手段,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授权侦查机关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进行侦查,而在侦查实践中却大量运用这种手段进行侦查,这与侦查法治原则相违背。《人民警察法》第1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察措施。”人们往往以此作为公安机关实施诱惑侦查的根据,但是技侦手段多指监听、密搜密取,能否包括诱惑侦查行为尚值得怀疑。并且《人民警察法》仅仅是一部行政组织法,并非专门规范刑事诉讼行为的程序法,即使此处
4、的技术侦察措施包括诱惑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根据也不足。另一方面,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也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违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式收集证据。”而诱惑侦查手段显然具有引诱和欺骗因素,因此从严格的意义上而言,诱惑侦查手段与此禁止性规定是相背离的。 (二)诱惑侦查在侦查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诱惑侦查手段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处于封闭状态,从侦查法治化原则的要求来看,它在执行程序和实体把握两方面都存在问题。从程序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
5、面:一是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制。诱惑侦查的适用基本上是由侦查部门自己掌握,其适用的条件、执行的程序、适用的对象以及时间和地点都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缺乏严格的法定程序和明确的操作流程,因而难以避免其主观随意性;二是不受司法审查。国外在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时,一般都要得到独立于侦查机关以外的有关司法机关批准,或检察机关或由法院审查,以保证诱惑侦查在法制轨道内合理运用。但我国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其执行的是内部审批程序,封闭运行,基本不接受外部监督,由侦查机关自我决策、自我执行和自我监督,同时也自我负责,其运用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对于这种状况,人们不得
6、不担忧权力会被侦查机关滥用,侦查机关可能侵害公民权利,甚至制造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出现过这样的情况;三是诱惑侦查所获得的证据运用受限。由于法律缺乏明确的规定,在诱惑侦查过程中的获得的证据往往不能直接用于证实犯罪,如通过技侦手段获得的监听资料不会直接向法庭出示,要进行复杂的转化程序;侦查人员或有关特情人员不直接出庭作证,甚至“诱惑者”不会在同案审理中出现,而是以另案处理的方式予以回避,法官对诱惑侦查实施的具体情况也不清楚,从而可能导致对全案事实认定的困难。而证据不能有效运用,也会导致打击犯罪不力。另一方面,由于缺乏适当的透明度,被告
7、和律师不清楚诱惑侦查手段的具体实施情况,甚至可能根本不知道在案件中是否运用了该手段,因此,被告也就不可能在这方面提出有效抗辩,这与公正审判的要求是相违背的。 二、对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反思与完善 从实体上如何把握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也即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实质性标准是什么,不但在实践中缺乏统一的合理的把握,在学界中也歧见纷呈,缺乏共识。国外对诱惑侦查的法律规制,往往也是对诱惑侦查手段的适用进行程序性控制,在程序控制方面也有比较成熟的立法经验可资借鉴,然而对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实体性标准,也无定论。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标准把握,一直
8、是一个难题。侦查机关不能“制造犯罪”被认为是实施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底线,但在实践中如何判定侦查机关是在“制造犯罪”还是在“打击犯罪”,就是这个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对于诱惑侦查,传统的“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的标准面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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