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判断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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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判断论文.freelinal)之外,也必将有大量的“轻率的无辜者”(unanTest),它在美国的陷阱理论中占有主流地位,美国联邦司法系统和多数州法院在判断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时,均采用此标准。即判断诱惑侦查是否合法,应查明犯罪是否因警察或政府代理人的诱惑而实施,并审查被诱惑者在参与犯罪之前有无实施该犯罪的心理倾向或主观意图(Predisposi-tion),也即是否有犯意。美国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告犯罪之前是否有犯意主要从这样几个方面来把握:过去是否具有类似行为;被诱惑时的表现;犯罪后的

2、行为及言论;被告人的品格及名声;被告人的犯罪能力等,通过这几个标准综合考虑被告被引诱是“犯意诱发”还是“机会提供”。这种标准受到的指责是,用过去的犯罪记录来证明被告人后来存在犯罪心理倾向,无异于承认“天生犯人”或者“犯人无法矫正”这种已经遭到否定的犯罪学理论;犯罪心理倾向很难确定,给法官留下了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用主观标准随意性太大,无法阻止侦查机关不当地运用诱惑侦查行为;并且在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犯意时,所引用的证据包括名声、传闻、怀疑作为证据,这类证据不但不可靠,而且极易引起偏见,这些显然是不合理的。正如弗兰克福特(F

3、rankfurter)法官在谢尔曼(Sherman)一案中所指出的那样:“可以肯定,如果两个嫌疑人在同一时间以同一方式被说服去实施某种犯罪,其中之一就可能因为有犯罪记录而被投入监狱。”另一个标准则是客观标准。客观标准的含义是,如果要界定诱惑侦查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诱惑行为本身为标准,即侦查机关提供的诱惑行为在客观上是否超出了通常的诱惑范围而使被告产生了犯罪意图,在诱惑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该标准的要旨在于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否处于“某一标准”,实施此一标准的行为是否会引诱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犯罪,如果能

4、引起普通人犯罪,则是“犯意引诱”,如果不能,则是“机会提供”。与主观标准不同的是,客观标准将证明标准的焦点集中于诱惑侦查行为本身,从而将其变为了由法官决定的一个法律问题,而主观标准则将证明焦点集中于被诱惑者的心理状态,实质上是要证明一个事实问题。这种客观标准的缺陷在于这样几个方面:其一是认为过分强调对侦查机关诱惑行为的正当性考察,会促使法院关注执法部门的执法技术,而不是去确认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在执法过程中是违法还是违宪,而执法技术本身是否应当受到谴责还是一个问题,因为法官不是侦查专家,很难对技术的妥当性做出判断,这里

5、涉及到司法控制的局限性问题。其二是如果将重点集中在诱惑侦查行为本身,而不考察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就可能减轻被告的责任,从而导致一些顽固的犯罪分子逃脱惩罚,从而削弱刑罚的威慑作用,并且有悖于公正审判观念。其三,从客观标准来看,何谓“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是难以界定的,并且即使以此标准进行引诱,也可能有失公正,如对正常的、理智的普通人而言可能缺乏回应的贩卖毒品的引诱,对特殊群体如吸毒人员进行引诱就可能取得成功,他们将在引诱下成为犯罪分子,但如果没有这种引诱,他们可能停留在吸毒行为而不是贩毒行为上,如果将其“引诱”为罪犯,实

6、在有失公正。总之,单纯用这两个标准来判断诱惑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都是不妥当的。(二)诱惑侦查合法性标准的完善完善诱惑侦查合法性判断的标准,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对诱惑侦查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进行重新设定,二是对区别合法与非法界限的标准予以完善。首先,从诱惑侦查合法性的界定来看,笔者认为,以“犯意引诱”和“机会提供”的两分法对诱惑侦查的合法性界定过于简单,也与纷繁复杂的实践不相符合,应更为细分,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对没有犯意的引诱。即被告人根本没有犯罪的故意,被告人实施犯罪是经侦查人员主动的积极的多次劝说,或提供

7、非通常的犯罪条件、制造非通常的犯罪情境,如诱以暴利、既假冒买主又假冒卖主等,从而使被告实施了犯罪行为,这属于没有犯意的引诱。该引诱类型与二分法中的“犯意引诱”具有相同含义,因此也可以称为“犯意引诱”,这种引诱当属于非法诱惑,应予以禁止,或者归于违法阻却事由;二是犯意确定的引诱。即被告的犯意确定无疑,并且无论如何都会犯罪,只是缺少机会,比如毒贩已有毒品,正在四处寻找买主,侦查人员假扮买主而使交易成功并抓获贩卖毒品之人。在这种引诱中,侦查人员或其代理人只是实施了消极的、被动的引诱行为,并且引诱时运用的是通常的犯罪手段、制

8、造通常的犯罪情境,而被告人被引诱了,这种情况属于犯意确定的引诱。犯意确定的诱惑侦查,属于合法的诱惑侦查,应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三是犯意不确定的引诱。实践中有部分贩毒人员有犯意,但并不强烈,其犯意强度在没有犯意与犯意确定之间,其犯意是徘徊的、不确定的和犹豫不决的,有条件、有机会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没有条件、机会就可能不实施犯罪行为,也即并不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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