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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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证业务案例分析1.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 (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 (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 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

2、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2.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

3、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问:在此案例中我们

4、要吸取什么教训?【分析】(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统一惯例》,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2)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再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7天)。3.国外来信用证的金额为:“aboutUSD4,200,less5%commissionand5%allowan

5、ce(discount.)"。信用证要求的商品是女式衬衫,单价为每件2.10美元,CIFLondon,共2000件,我们应怎样缮制出口发票金额?【分析】应首先核对信用证,如果与信用证相符,按商业习惯做法在缮制出口发票时,应在总金额(单价×数量)中先扣除5%优惠(折扣)得出一个毛净价,然后在此基础上再扣除5%佣金,得出净价。具体制单如下:LadiesBlouses 2000pieces@USD2.104200.00 Less5%allowance210.00 ------------------- 3900.00 Less5%commission:195.00 ---------

6、---------- CIFLondonnet:USD3705.004.我国某省外贸公司与美国"金华企业公司"(KAMWAENTERPRISESINC。USA)签订了销往香港花岗石合同,总金额达1950万美元,并通过香港某银行开出了上述合同项下的第一笔信用证,金额190万美元,购5千立方米花岗石砌石。信用证规定:货物只能待收到开证人指定船名的装运通知后装运,而该装运通知将由开证行以修改方式发出。该外贸公司开立信用证后,将质保金260万元人民币付给了买方的指定代表。该外贸公司做法对不对?【分析】不对。因为信用证规定“装运通知”由开证行签发和以修改形式进行,使该信用证的主动权落在开

7、证申请人手中。如果对方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发出"装运通知",致使货物滞留产地,中方公司根本无法发货收汇,质保金白白丧失,损失惨重。5.我方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按信用证方式结算货款,受益人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国外议付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核合格后即向受益人议付货款。但我方发现提单装船日期与合同规定不符,请问我方是否可以要求开证行拒绝向议付行付款?为什么?【分析】信用证一旦开立就成为一种独立性的文件,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此时你可以理解为信用证与合同相互独立,而且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过程中,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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