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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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归责问题【】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案件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在2005年的上海“陋习排行榜”中,被誉为“空中杀手”的高空抛物位列第三,该现象也被称之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以后,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规定愈发明确,但是学理上和司法实务中仍存在很多争议。本文对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的规则原则相关理论作了一个梳理,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规则    归责是指当损害发生后,确定责任归属的依据,即当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据何种理由使之负责,即在不

2、法行为与损害行为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后,决定加害人对损害负责的依据。[1]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归责原则大致有过错责任原则(包括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严格责任)以及公平责任原则。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仅依第87条之文义,无法明确判断出来。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有判决要求建筑物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的[2],也有让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物业服务公司对受害人负责的[3],还有以侵权行为人不明、缺乏明确的被告为由驳回起诉的或不予受理的[4]。  一、公平责任与连带责任之辩  学术界关于建筑物不明抛掷物

3、致害责任之归责原则相关理论上主要有如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应适用公平责任,认为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的实体法依据是公平责任。[5]一般认为,我国的公平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来自《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而法律又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有违公平时,根据公平原则,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第155条、第156条、第157条都是对公平责任的具体化。  第二种

4、观点认为应适用连带责任。该学说是基于民法保护弱者利益的法理,体现侵权责任法补偿救济损害的目的。建筑物的坠落物造成受害人损害,受害人就是侵权行为法保护的弱者,救济其损害是侵权行为法的根本宗旨。因此,即使没有确定具体的加害人,但只要加害人的范围是确定的,该建筑物的占有人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保护公共安全的需要。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都不尽合理。《侵权责任法》第87条没有明确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的具体责任形态,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立法者在该问题上的摇摆不定。  认为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首先无法解释这一点,即,根据公平责任的基本原理和《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

5、规定,不能确定承担补偿责任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既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没有过错)。那么,公平责任的前提要件之一——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便无法满足。  而针对连带责任原则之适用,素来采“法无明文规定不连带”之规则,严格禁止类推适用。我国《侵权责任法》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连带责任原则。如前文所述,建筑物不明抛掷物侵权行为显然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也有着明显的区别。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在出台《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之后,也明确表示,高空抛物案中追究所有

6、被告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对于那些被告而言是“丧失了正义的标准”。[6]所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采“补偿”之字眼,从某种意义上说,纯属立法者的无奈之举。  二、补偿责任  于是,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建筑物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本质上是一种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正如有学者撰文指出的那样,该条规定背后蕴含的道理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我们不能使一个人当他被高楼上的抛物砸成植物人、残疾的情况下无人负责,一个社会如果出现了一个人被砸死了无人负责的现象,怎么能够说明我们的这个法律是关怀人的、是帮助人的、是关爱人的呢?很多人对我们这一条的立法理由提出疑问,我们

7、的解释就是对生命的关爱。”[7]  为什么认为是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呢?大致原因如下[8]:  首先,承担赔偿责任以存在侵权责任为前提,但是本条规定下的行为人并未作出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  其次,本条情形下的受害人确有给予救济的必要,因此以规定为补偿责任为宜,对受害人予以适当的补偿。  再次,补偿责任从其原本意义上来看,不具有惩罚性,也容易为大众所接受。  最后,规定建筑物使用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补偿也符合公平原则。不过,如果最终发现具体加害人的,给予补偿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享有追偿权。  我们知道,补偿责任是从公平原则引申出来的一个概念,其强调责任人承担责任之基础

8、在于损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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