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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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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四)专家详解修改后的商标法之变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细化了商标侵权认定规则【法条变化】第五十二条:细化了对使用未注册商标处以罚款的相关规定第五十七条:完善了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界定第五十八条:新增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企业字号与商标的权利冲突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了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和在先使用商标的有限保护制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禁止权作了适当的调整【理解与适用】商标侵权的要件闫文军(中国科学院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
2、服务的来源。是否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或者说是否有混淆可能性,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近似的条件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第十一条规定的“类似商品”的条件是“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以市场混淆为指针,合理划定商标权的排斥范围,确保经营者之间在商标的使用上保持清晰
3、的边界”。修改后的商标法将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两项,即修改后的商标法五十七条的(一)项和第(二)项。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不考虑混淆可能性问题。这是与其他很多国家的规定相同的。这一规定,与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构成要件并不矛盾,因为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对相同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标志的情况下,应推定存在混淆之可能。”修改后的商标法五十七条第(二)规定的行为是“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
4、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明确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是该项规定的两种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表面上看,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与现行商标法有较大的差异,但考虑到司法中对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修改后的商标法实施后在侵权认定的结果上不会产生明显的变化,而判断的过程会发生变化。按修改后的商标法的规定,在认定“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时,可以采用较客观的标准,不考虑混淆可能性问题。而在认定了“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后,再考虑其他因素并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郑州睿信知
5、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郑州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用于学习交流,从而最终作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帮助侵权的行为对于商标帮助侵权行为,修改前的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将“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作为“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之一。这一规定只是列举了“仓储、运输、邮寄、隐匿”4种帮助行为。而实践中除了上述行为外,还有很多种帮助侵权行为。这些帮助行为很难一一列举,但却对商标侵权行为及损害的发生有直接作用。因此,修改后的商标法五十七
6、条第(六)项规定“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为商标侵权行为,将商标帮助侵权明确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并且不再列举帮助行为的具体类型。与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相比,上述规定扩大了商标帮助侵权行为的范围,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商标作字号使用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的核心部分,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商标与企业名称都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某些文字商标可以用作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有人为了借助他人商标的影响力开展自己的经营活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用作企业的字号,误导公众
7、。对于上述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对这种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相比,增加了对字号使用“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规定,不再
8、要求“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只要作为字号“使用”,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的违法使用的范围,比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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