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森林防火办法修订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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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扑救的方针。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采纳编办意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的

2、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森林防火相关工作。(采纳滁州市政府意见)第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1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护森林防火设施、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为森林防火提供

3、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志愿服务。第九条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第十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采纳人社厅意见)第一章森林火灾预防第十一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

4、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2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第十四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和消防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采纳公安厅意见)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在林地内根据地形地势,开辟防火道或者营造防火

5、林带。林区内的机关、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生产作业点(场)、居民点,应当在林地边缘以外开设10米宽以上的防火隔离带。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运输企业对在林区从事客、货运输的司乘人员和旅客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禁止在林区随意丢弃火种。(采纳交通厅意见)在铁路沿线有引起森林火灾危险的地段,由森林防火责任单位(请明确?)开设防火隔离带,配备巡护人员,做好巡逻和灭火工作。在林区野外操作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第十七条通过林区的高压电缆、电线、输电单位应采取防火措施,定期进行检查。第十八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

6、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12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第十九条一级、二级火险县应当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三级火险县以及有森林防火任务的乡(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根据需要建立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的建立或者撤并,应当报省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备案。(采纳编办意见)第二十条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配备扑救工具和装备,接受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应当定期

7、进行培训和演练。第二十一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观察、了望和及时报告森林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元旦、春节、清明等节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第二十三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

8、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12确需野外生产性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通知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经批准后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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