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行政许可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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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盐都区航道管理站行政执法公示航道行政许可和处罚发布者:xu发布时间:2006-4-25阅读:9115次   盐城市航道管理处、盐都区航道管理站是受盐城市交通局委托依法对辖区内航道及航道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的管理机构。为保证航道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现将航道行政执法有关内容向社会公开:一、主要执法依据1、《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省地方性法规,2004年5月1日实施,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頒布)2、《江苏省航道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省政府规章,1997年12月15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政府颁布)3、《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

2、使用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1992年9月1日实施,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4、《江苏省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实施细则》(省政府规章,1994年3月16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5、《江苏省船舶过闸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省政府规章,1997年11月27日实施,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行政法规,1995年1月1日实施,国务院颁布)7、《内河航标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1996年8月1日实施,交通部颁布)8、《船闸管理办法》(国务院部门规章,1989年10月1日实施,交通部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3、》(行政法规,1987年10月1日实施,国务院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务院部门规章,1991年10月1日实施,交通部颁布)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航道建设养护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通航技术标准;(二)根据航道发展需要和通航标准要求,编制航道发展规划,拟订航道技术等级,组织实施建设、养护计划;(三)审查与通航有关设施的通航标准和技术要求;(四)负责航道养护规费的征收、稽查和使用管理;(五)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水资源综合利用中与航道有关的事宜;(六)负责对本辖区从事航道疏浚打捞的社会工程船舶的

4、管理;(七)负责航道及航道设施的保护,制止偷盗和破坏航道设施、侵占损坏航道的行为,查处航道管理范围内的一切违章设施。三、航道行政许可本辖区航道管辖范围内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建筑设施均须经过航道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一)许可项目:1、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建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2、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3.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二)许可主体:1.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建设拦河构筑物(闸坝)及桥梁的许可。2.市级交

5、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列入江苏省干线航道网规划的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构筑物、设施的许可;在未列入上述航道范围的六级以上航道(含六级)建设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在七级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的许可;在辖区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以及专用航标的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及因施工作业需要搬迁、拆除航标的许可。3.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在七级航道上建设闸坝及桥梁以外的构筑物、设施的许可;兴建等外级航道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的许可。(三)许可条件:1.确需建设与通航有关的临河、跨河、过河、拦河构筑物和其

6、他工程设施;2.符合航道规划;3.已履行相关工程项目批准手续(未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除外);4.符合《内河通航标准》、《港口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不降低航道原有的通航条件;5.具有保障航道正常通行和航道及其设施安全的措施。6.具有清除施工遗留物的方案和措施。7.在限制性航道上,建设桥梁应当一孔跨过通航水域。8..确需在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撤除、移动专用航标和对其进行其他状况改变;9.符合《内河助航标志》、《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江苏省内河航标细则》的要求。(四)许可标准1.建设码头标准:码头外边线与航道中心线最小距

7、离应为航道等级标准船舶宽度的五倍以上,不得恶化原有通航条件。2.建造驳岸标准:应设置在划定的等级航道通航水域之外。3.跨河桥梁通航孔标准:在限制性航道上,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最低不小于以下规定的标准:三级航道净宽70米,净高7米;四级航道净宽60米,净高7米;五级航道净宽45米,净高5米;六级航道净宽22--30米,净高4.5米;七级航道净宽18--25米,净高3.5--4.5米;等外级航道净宽12米,净高2.5米。此外,在灌河航道建设跨河桥梁应考虑通航海轮的需要。4.河底管线标准:管线顶高,一至五级航道不应小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0米;

8、六至七级航道不应小于1.0米。5.过河电线标准:缆线夏季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大于最大船舶空载高度加安全富裕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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