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公交车成本规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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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港市公交企业客运成本规制财政补贴方案(草案)为贯彻落实“公交优先”战略,加强政府对公交企业的成本规制,统一公共汽车营运企业会计核算,以行业公益性与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审计、评价制度和考核体系,保持公交行业稳定和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219)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广西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桂政发【2010】79号)精神,结合我市公交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一、成本规制用途

2、与范本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帐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五项经费、能源消耗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轮胎消耗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对外承包线路及挂靠车辆不实施成本规制。二、成本规制原则成本规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

3、的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二)相关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不得计入成本规制的内容。(三)合理性原则。计入成本规制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需要,并按合理的方法和合理的标准核算;影响成本规制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和公允水平。(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己经支付,也不能计入当期的规制成本。三、成本规制流程(―)以物价部门对公交企业审定的客运平均成本为依据,结合相关规定和

4、实际情况来确定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并向公交企业公布。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进行调整。(二)按照己确定的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以后年度公交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公交人员薪酬(―)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列入工资总额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人员区分为三类,驾驶员、其他一线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收入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其中,驾驶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其他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

5、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驾驶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调度人员、收银点钞员、收包员、客服人员、保安员、保洁员、稽查人员和油料供应人员、仓库保管员、售卡人员等;管理人员是指其他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有关的人员。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1、人均工资在岗职工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3倍。未达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倍的,按实际核算。2、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人车比以及《劳动法》等相关规定按工作时间计算确定。驾驶员配置:无人售票车辆每天营运时间8-10小时的按人

6、车比1.8:1配置人员;营运时间10-15小吋的按人车比2.4:1配置人员;16小时以上按人车比3:1配置人员。其他一线人员的配置:按人车比1.2:1配置。管理人员的配置:按职工人数的5%配置。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二)公交人员五项经费包括:实际已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1、职工福利费的标准值不得超过计提基数的14%。2、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3、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4、社会保障费。具体包括养老统筹、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

7、保险、失业保险。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以及支付作为标准值。5、住房公积金。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五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下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五、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公交企业用于生产营运过程的公共汽车、停车场、修理厂房以及其他与生产营运有关的设施、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按规定年限和方法计提的折旧费用。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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