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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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  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为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XX%(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并向、、、等特定对象募集股份XX%,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注:发起人和特定对象募集者的数量之和,即持有公司股份的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二条本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设立的方式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XX

2、%,其余XX%股份向特定对象募集。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  第五条住所:。  (注: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明确表述所在市(区)、县、乡镇(村)及街道门牌号码。)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许可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注: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根据公司从事经营项目的实际情

3、况,进行具体填写。)  第七条公司改变经营范围,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公司股份总数:万股,每股金额:元人民币。  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十条公司设立时股东的股款缴足后,以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1  第十一条公司

4、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自股东足额缴纳股款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自公司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购新股,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五章发起人的姓名或者

5、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第十三条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身份证(或证件)号码发起人1XXXXXXXXXX发起人2XXXXXXXXXX发起人3XXXXXXXXXXXXX  第十四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2  (该条内容,或者用文字表述如下:)  第十四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发起人1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占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  发起人2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占注

6、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  发起人3XX:认购的股份数XXX万股,占股本XX%,占注册资本XXX万元人民币。其中以货币(或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缴纳股款XXX万元人民币,占认购股份数的XX%。  XXX  3    (注: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

7、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经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注:全部以货币出资的,删除此款非货币出资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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