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171491
大小:31.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0
《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许可项目编号: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司法局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2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5号)3、《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201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行政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行政许可总时限:3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程序:一、申请(一)申请条件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
2、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本所所在地的市、县以外的地方设立分所。设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合伙律师事务所也可以在本所所在城区以外的区、县设立分所。 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的,该所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律师事务所的分所受到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该所自分所受到处罚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请设立分所。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规定的名称; 2、有自己的住所; 3、有三名以上律师事务所派驻的专职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5、分所负责人应
3、当是具有三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且在担任负责人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二)申请条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九条。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三)申请方式申请人向拟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地的区(县)司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在网上进行申请。(四)申请材料律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分所申请书;2、本所基本情况,本所设立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律师法》第十九条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证明;3、本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本所章程和合伙协议;4、拟在分所执业的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5、拟任分所负责人的人选及基本情况,该人选执业许可机关为其出具的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条件的证明;6、分所的名称,分所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7、本所制定的分所管理办法。(五)申请材料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二、受理(一)受理条件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
5、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二)受理岗位区(县)司法局工作人员。(三)岗位职责按照申请依据查验申请材料。三、审查(一)审查标准同申请条件。(二)审查依据同申请条件依据。(三)审查岗位区(县)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四)岗位职责根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对不符合许可
6、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送北京市司法局。(五)审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四、审核(一)审核标准同审查标准。(二)审核依据同审查依据。(三)审核岗位北京市司法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处工作人员。(四)岗位职责根据法定条件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审核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五)审核时限自收到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决定(一)决定标准同审核标准。(二)决定依据同审核依
7、据。(三)决定岗位北京市司法局主管局长或其授权的工作人员。(四)岗位职责按决定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决定。同意准予许可的,签署准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同意不予许可的,签署不予许可的决定意见,连同申请材料转审核人员。(五)决定时限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送达对准予许可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审核人员制作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转受理人员送达申请人。对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时限告知申请人。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