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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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刑法中的谋杀罪“内容提要”谋杀罪是英国普通法中重要的犯罪之一,虽被立法化,但其法律定义和构成要件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传统谋杀罪定义中的自然人出生、死亡及受害者死亡的时间限定等因素或受到冲击,或被予以废除。  在谋杀罪因果关系方面,存有事实和法律关系、“由于”原则、促进原因、必要原因、中介行为和事件等要素或部分,但每一要素都有例外之处。谋杀罪犯罪心理-恶意预谋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它应包含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或造成他人重伤的故意。谋杀罪的死刑刑罚被1965年的《谋杀罪法》废止后,其终身监禁的刑罚方法也受到冲击。  “摘要题”外国刑法  “关键词

2、”英国刑法/谋杀罪/因果关系/犯罪心理  “正文”  谋杀罪是英国普遍法中的重要犯罪之一,英国于1957年颁布的《杀人罪法》(HomicideAct1957)已把谋杀罪立法化。谋杀罪虽被法定化,但至今尚未赋予其法律定义,对谋杀罪的认定仍以普通法中的构成要件予以操作,因而面临着审判实践的挑战。英国刑法修改委员会已在刑法典草案中对传统的谋杀罪构成要件做了重要修改,以期能使现代的谋杀罪定义早日立法化。  一、谋杀罪的定义  根据英国著名法学家科克(Coke)的传统谋杀罪定义,谋杀罪是指“在王国的领土范围内,达到法定责任年龄的人,事前有预谋地非法杀害无辜者

3、,破坏了王国和平的环境,而被当事人控告或由法律予以规定以及使被害人受伤,并于一年零一天内死于该伤的情况。”(注:JohnSmith,CriminalLa(YearandaDayRules)Act1996,EnglishStatutes.)发生,现在,该观点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所废除。如果一个行为被证明是死亡的原因,那么无论经过多长时间,都可能构成谋杀罪。然而,该项法律要求有下列因素之一的谋杀、杀人、溺婴或者其它导致他人死亡或者帮助、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行为,则应由英国总检察长同意后,才能进行指控:(1)被确认引起死亡的伤害行为在死亡结果发生之

4、前已经过三年,或者(2)被指控者先前已经因为与该死亡结果有关的案件被指控过。一年零一天规则仍适用于1996年7月17日以前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死亡的案件。  二、谋杀罪的因果关系  英国刑法同样要求,谋杀者的行为必须是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真正的、实际的因果关系。  (一)事实与法律问题  因果关系问题一般来说是个事实问题,但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须应用法律原则。英国法官有责任向陪审团解释,陪审团要做的是对确认的事实适用法律,法官有义务告知陪审团应用法律的结果是什么。在有些案件中,陪审团在评价案件基本事实方面起着

5、重要的、真正的作用,法官当然要指导陪审团在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如果法官不能决定死亡的原因在法律上的作用,那么医学专家也无法决定,陪审团的作用是弄清案件事实并就医学事实告知法院,然后在法官的指导下应用法律。因此,从做决定的角度看,致伤是否成为死亡的原因是个法律问题,而不是医学问题,它既是个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  (二)“由于”原则(“butfor”principle)  “由于”原则是因果关系中的首要原则,该原则是指如果被告不这样做的话,受害者就不会死亡。因此,必须有证据证明,“由于”被告的行为,才产生如此的死

6、亡结果。用传统的语言来表达,行为必须是结果的必要原因,因为有许多行为只是某一事件的条件,条件或者必要条件无论从法律上分析,还是从普通意义方面去理解,都不是死亡的原因。例如,甲致乙受伤,乙到医院在接受治疗时因治疗事故而死亡。此案中,受伤只是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它直接引起治疗,但并不必然就说明,甲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死亡的原因。因此,只有行为人的行为是死亡的真正、实际原因时,行为人的行为才与死亡结果存在着“由于”原则所要求的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谋杀罪的责任。  (三)促进原因(Contributorycauses)  在研究因果关系方面,被告的行为并不

7、必然是死亡的唯一的或主要的原因。如果认为被告的行为只是应受谴责的五分之一,因此他就是无责任的,这是错误的。被告的行为尽管只是死亡的促进原因,其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也存在着因果关系。例如,死者如果不是患脑膜炎的话,打击就不会引起死亡,但只要证明当时不是由于打击,脑膜炎就不会引起死亡,行为人就应承担刑事责任。  (四)必要原因(Substantialcause)  因果关系学说认为,行为必须是死亡的必要原因。这似乎也在说明,如果被告行为的促进原因很小,在“  小事不处理“原则下才予以忽略。在研究因果关系时,应把导致结果的”必要原因“与引起结果发生的”必要

8、条件“加以区别,条件或必要条件不是产生结果的原因。例如,一种轻微伤也可能导致有必要去看医生或去药店买药,但在路上,这位受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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