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中的重罪谋杀罪规则评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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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刑法中的重罪谋杀罪规则评析论文.freelurder)和非预谋杀人(manslaughter)。英美普通法关于谋杀罪的定义是:“有预谋(aforethought)恶意(malice)的非法终止他人生命的行为。”现在.freelicideAct)中完全废除了该规则4。废除此规则之后,法院在处理实施重罪过程产生死亡结果的案件时直接依据因果关系理论解决。在美国很多学者认为,大约在19世纪,重罪谋杀罪规则在英国发展到最高峰时期传人美洲殖民地,即美国的重罪谋杀罪规则源自于英国。但最近有学者认为,美国的重罪谋杀罪规则并不是来源于英国,因

2、为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英国刑事司法中还没有适用重罪谋杀罪规则。第一个具有效力的重罪谋杀罪规则并不是诞生在中世纪的英国,而是19世纪的美国;产生的方式也不是通过普通法判例,而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准确的时间应该是在1940年代3。撇开关于重罪谋杀罪规则起源的历史不论,美国当时只有很少的罪名属于重罪,而且重罪都是判处死刑,法院针对重罪本身判处死刑,或者针对实施重罪后造成的死亡结果判处谋杀罪(其刑罚也是死刑),在结果上并无太大差别。但是,随着各州刑事立法逐渐扩大重罪范围,重罪谋杀罪的适用越来越多,它所产生的严酷、不合理刑罚的问题开始引起注

3、意与批评声音。美国最初意义的重罪谋杀罪规则是指在实施重罪过程中所造成的死亡结果,不管重罪犯对此死亡结果是否具备可受谴责的主观心态,也不管这项死亡结果是由行为人本人或其它第三人的行为所造成,重罪犯均应以“谋杀罪”定罪。这样,该罪名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性要件,构成重罪谋杀罪的案件非常多,许多州的刑法对重罪谋杀罪规定死刑,从而大大增加了宣判死刑的可能。在刑法领域内,没有任何问题像死刑问题这样引发了如此大的在法律与道德上的争论,重罪谋杀罪既涉及死亡结果又涉及死刑,很自然地更会引起极大的关注和批评。三、重罪谋杀罪规则的理论基础重罪谋杀罪在英国

4、最初产生时,一般认为其理论基础包括“污点理论”、“邪恶的心理论”和“违法肇因理论”等5。“污点理论”(theoryoftainting)是指先前行为的错误“污染”了行为人,因此,增加了后来相关犯罪行为的可归责性。在犯重罪过程中发生死亡结果的情形,行为人因实施了重罪而有了污点,不论行为人心理状态如何,都要对死亡结果负起罪责。中世纪的英国认为,假如某个人造成他人死亡,就扰乱了道德秩序,法律上必须做出反应让行为人为杀人行为赎罪,并将此污点除掉。“邪恶的心”(evilmind)理论源自17、18世纪的英国犯罪学。此理论认为,一旦某人实施

5、了坏的行为,即使造成的结果并不是其所能预见的,也不能抱怨为此结果而应受处罚。当时与心理状态有关的主观要件(mensrea)的概念尚未完善,法官重视的是不法行为造成的伤害,而不在意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备恶意(maliciousness)。“违法肇因者”(versariinreillicita)原则认为,某人一旦从事违法行为,就必须对他的行为产生的所有后果负责。在重罪谋杀罪的情形下,一旦重罪犯实施重罪,他就必须为重罪行为产生的死亡结果负责,即如果重罪和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条件关系,重罪犯就应当对死亡结果负责。该原则侧重于从因果关系的

6、角度说明重罪谋杀罪规则的合理性,与比较极端的英美法上的事实原因理论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纯粹的条件说内容相似。最初的重罪谋杀罪规则理论基础沿用了中世纪的犯罪与刑罚观点。如今,“污点理论”与“邪恶的心”理论已经过于陈旧,不合时宜,“违法肇因者”原则也为现代英美刑法的因果关系理论所修正。总体上来讲,上述学说已被新的理论基础取代。对于该罪的理论基础;相当多的学者是从报应的立场出发来论述的。例如,有观点认为实施实质危险重罪的主观意图,实际上也说明行为人有谋杀罪的意图——严重轻率,因此,作为对其主观严重轻率心态和客观严重后果的报应,重罪谋杀罪具

7、有正当性。也有观点主张“转移的犯意理论”(transferredintent),该理论认为故意实施具有实质危险重罪的行为人,应当承担他的行为所引起的任何死亡结果的责任,此理论主张重罪行为人实施重罪的犯意被移转到谋杀罪上,因而重罪行为人也具有谋杀罪的犯意,构成重罪谋杀罪是合理的结果。但是,重罪行为人对死亡结果实际上并不具有可被归责的心理状态,这种关于具有主观罪过的认定只是一种法律的拟制。“转移的犯意理论”实际上是为了解除谋杀罪案件中检察官证明被告“恶意”(malice)或“事前预谋”(premediation)的举证责任,检察官依

8、据重罪谋杀罪起诉时,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重罪,并且死亡结果发生在重罪实施既遂或未遂的过程中即可。也有观点从功利的角度出发来论证重罪谋杀罪规则具有合理性。该观点认为,重罪谋杀罪规则通过使实施具有本质危险的重罪行为人承担其行为所引起的死亡的责任,有助于遏制这些具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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