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有感:解决被被精神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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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卫生法有感:解决被被精神病问题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患者数量连年攀升,同时有关精神病院“乱收治”等现象的报道,更是不时刺激着公众的神经。用一部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对精神疾病的救治与管理,令社会公众对《精神卫生法》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卫生部部长陈竺曾透露,从1985年开始起草的《精神卫生法》有望在今年内出台,但据近日媒体报道,精神卫生领域的医学专业人士却对该法的出台前景不乐观。从1985年起草迄今,一部《精神卫生法》为什么历经26年仍千呼万唤难出来?据参与起草的专家透露,“对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如何‘复核’等问题争议过大、分歧难解,或许是该

2、法出台的最主要障碍。”各方在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者,如何“复核”等问题上存在巨大争议,肯定是一个事实。4月27日有媒体报道,因不满同工不同酬将工作单位告上法庭,几经败诉却拒不接受调解,从而被当地精神病医院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患者并强行收治的武汉市民徐武,设法从医院中逃出,于广州脑科医院做了神经心理测试等相关检查,尽管广州方面出具的诊断结果不支持先前的精神病患者的结论,但徐武仍然不敢回家。而熟悉时事的人们都会知道,在大量让人悚然的“被精神病”事件中,这并非性质最为恶劣的,徐武也远远不是遭遇最为奇诡的当事人。在这种现实中,对是否应当强制收治精神病患

3、者,如何“复核”等问题展开争论就绝不仅仅是一种语词的游戏了,而是争之所必争,争论的结果关系到原本被公众寄予厚望的《精神卫生法》究竟是不是一部良法。过去在谈论“被精神病”现象时,曾有人感叹,“每个正常人都面临着随时被别有用心者送进精神病院的可能。而且,你救助无门,你越说自己没有精神病,你就越被认为有精神病。”如果本次立法争议结果不妙,这样的感叹就不会是一句冷笑话了。不明白此次专家谈论《精神卫生法》立法的障碍为什么没有谈到“钱”的因素。在最初起草中,“差钱”始终被认为是立法的一大瓶颈。《精神卫生法》明确对精神病人要进行早期的社会干预,这种干预必然需要以政

4、府投入来作保证。而政府“差钱”反过来又可能加剧“被精神病”乱象,因为在没有足够资金投入的情况下,精神病院存在唯利是图的危险。如何让《精神卫生法》不负社会和公众厚望,争论不是坏事,但立法宗旨应该明确,在我们看来,作为一部良法的《精神卫生法》应该具备以下三个维度的价值。首先,《精神卫生法》必须在资金投入上明确社会早期干预的政府责任。只有做到了这一点,才能斩断精神病院和心怀叵测者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链条。其次,《精神卫生法》必须赋予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充分的权利。这些权利除了其他一些法律已经规定不可剥夺的权利之外,重点应该包括对病情的知情权、申请复核权乃至指定

5、权威机构鉴定的权利。尤为重要者在于,对胡乱收治非精神病人的行为应该规定严厉的罚则。目前一些地方法规于此试图有所反映,如近日正在审议中的《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具体罚则为:对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被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相对于人身自由被非法剥夺

6、的痛苦和代价,如此罚则真可谓隔靴搔痒。当然,深圳所出台的只是一个地方法规,这也许是其不便确立更严厉罚则的原因,而作为立法层级更高的《精神卫生法》,理应避免这一缺失。从法律上讲,以强制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涉嫌非法拘禁,对“被精神病”负有责任的人员是否也有必要以刑法上的“非法拘禁罪”论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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