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之管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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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收票据会计核算之管见摘要:票据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本文针对应收票据的会计核算,较系统地阐述了从取得到处置的相关账务处理。对带息商业汇票的有关补提利息及贴现的会计处理,有了一些自己的思考。  票据是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产物,现已成为资金融通和结算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在国内,商业汇票被广泛使用,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只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都能使用商业汇票。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

2、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收到商业汇票的一方为收款方,会计核算使用“应收票据”科目;而对于付款方而言,则用“应付票据”科目进行核算。本文仅针对收款方一些常见的经济业务进行探讨。  在我国,商业汇票均为不带息商业汇票。但为教学的需要,还需设置带息商业汇票的核算。  1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1.1取得不带息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或其他科目。  1.1.2到期时  1)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无法收回时,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1.2带息商业汇票的一般核算  1.2.1取得带息商业汇票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或其他科目。  1.2.2计息原则上是每月计息,但为简化核算,可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时点上计算利息。因为这是半年报及年报的时点,这样的会计处理不至于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判风险。  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1.2.3到期时  

4、1)收回票据款时,借记“银行存款”(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差额)科目。  2)无法收回票据款时,借记“应收账款”(到期值),贷记“应收票据”(面值及已计利息)及“财务费用”(补计的未计利息)科目。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很多的资料及以前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票据,应按面值及已计提的票据利息的金额转入应收账款科目,未计提的利息不再计提。新准则则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依笔者拙见,如果对未计提的部分利息不再计提,将导致付款方因不履行付款义务而产生收益。这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因此,笔者以为,应该对未计提的利

5、息进行补提,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同时增加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这也与付款方因无法支付到期商业汇票而转入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相一致。  2商业汇票的贴现时的核算如果在中途需要变现,则可进行贴现  商业汇票的贴现根据其风险是否转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附追索权的贴现,即贴现企业在法律上负连带责任;另一种不附追索权的贴现,即企业将应收票据上的风险和未来经济利益全部转让给银行。尽管从理论上讲,银行承兑汇票比商业承兑汇票可能兑现的概率要高,但我们不能简单以为银行承兑汇票就属于无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就一定是带有追索权。因为银行承兑汇票并不是全无支付风险的。企业在

6、贴现应收票据时,应当事先约定该商业汇票是否带追索权,而不应简单地以商业汇票的种类判断其是否具有追索权。  2.1不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2.1.1无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到期时:  1)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  2)如对方不付款,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2.1.2带有追索权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及“财务费用”,贷记“短期借款”科目。  到期时:  1)对方付款,借记“短期借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对方不付款,在附追索权情况下,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

7、,同时,借记“短期借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因短期借款发生有借款利息费用,则借记“财务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如果账上款项不足支付短期借款,则只需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应收票据”科目。  2.2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2.2.1无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贴现,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票据”,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到期时:如对方付款,无需做账务处理;如对方不付款,在不附追索权情况下也无需做账务处理。  2.2.2有追索权带息商业汇票的贴现  1)计息时:跨6月30日或12月31日两点时计息时,借记“应收票据”,贷记“财

8、务费用”科目。  2)贴现时:借记“银行存款”(按贴现净额),贷记“短期借款”(按到期本息),按两者之间差额,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3)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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