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室各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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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一、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钻研本职业务,使自已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工作的要求。二、认真学习、贯彻国家颁布的财务制度、会计制度,掌握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三、按照国家公计制度的规定,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制、审核会计凭证,登记有关的明细帐、分类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四、按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的潜力,考核资金的使用效果,揭露管理中的问题

2、,及进向单位领导提出建议或反映给上级主管部门。五、会计人员应定期将明细帐余额与总帐核对,定期核对财产帐存与盘存、收发数额,定期与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有关帐目,并定期进行财产清查。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并报告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主管部门。六、有权监督、检查学校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支、计量验收等情况,对不当之处,有权提出改进意见或上报单位领导人。七、会计人员要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和妥善保管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等档案资料,并建立严格的借阅制度。八、有权要求本学校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委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于弄虚作假、

3、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必须坚决拒绝执行,并向本学校领导人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九、会计人员对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税务、银行部门来单位了解、检查财务会计工作,要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十、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要向接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上级机关决定撤销、合并的单位,会计人员要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十一、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经济往来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十二、会计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期调

4、离出纳岗位。学校财产清查制度第一条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其他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产清查是指导对学校的现金、银行存款、财产物资、债权、债务等采用一定的专门方法,进行实地盘点或核对,以查明货币资金、财产、债权、债务的实有数额,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核算方法。其具体清查对象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固定资产、存货、对外投资、借入款、应付和予收款、就缴款项等。第三条财产清查对保护财产的安全、完整,挖掘财产潜力,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产管理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等方面具有重大意义

5、。第四条财产清查按清查范围不同分为全面清查、局部清查;按清查时间不同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第五条为认真作好财产清查工作,在作好财产清查前,应作好如下的准备工作:一、根据财产清查的范围和任务,建立由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技术人员、实物保管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的财产清查小组。二、确定每次清查对象并明确清查任务和要求。三、由财产清查小组根据每次清查的对象和任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文案。四、好财产清查前的必要准备工作,包括:账薄、核对往来款项、整理实物、计量工具。第六条现金(含各种有价证券)的清查在一天的业务结束后,财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由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对库存现

6、金进行突击清查,并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由盘点人员、出纳人员签章后报主管人员。第七条银行存款的清查:一、出纳人员于每月结束后,对银行存款进行清查。二、对银行存款的清查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对金额、银行结算凭证的种类、编号、时间等要素进行清查。第八条债权、债务的清查:债权、债务的清查包括应收及暂付款、应付及暂存款、借入款等的清查。于每季末进行,清查方法采用查询法、对账单法或将二者结合。清查结束后,编制“债权、债务清查结果报告表”,并经清查人员签章后交主管人员。第九条存货的清查:一、存货清查时不公要在数量上进行核实,又要在质量上给予鉴定。二、存货应于每月结束后

7、,由保管人员进行抽查盘点,贵重存货要每月全面盘点一次。三、年末清查小组存根据货的特点,选用适当的方法,如实地盘点法、技术推算法、鉴定法等进行盘点。四、存货清查结束后,要编制盘存单。经清查人员和存货管理人员签章后交管理人员。第十条固定资产的清查:一、固定资产的清查至少于每年末年终结算前进行。二、固定资产的清查采用实地盘点法。三、固定资产的清查不仅要核对其数量,还要清查固定资产在使用、保管、维护、质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四、固定资产清查结束后,要填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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