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进场费”征税看零售领域管制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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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进场费”征税看零售领域管制均衡经常出国的人大多有这种发现:很多中国制造的商品,在国外市场相当便宜,但中国内地的消费者却享受不到这样的价格,这是为什么呢?相关调查发现,“进场费”成为物价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因素。进场费一方面不断侵占生产商的合理利润,另一方面又大肆盘剥消费者的腰包,它的危害已不容忽视。  首先,让我们来看一下“进场费”的背景。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进场费”是一种舶来品,在西方发达国家由来已久。在20世纪初的零售业兼并浪潮中“进场费”就成为一种成熟的运作模式而被大多数零售商所采用。到20世纪中期“沃尔玛”“家乐福”这些零售巨头的崛起更是使“进场费”的收取成为了一种惯

2、例。我国在改革开放后随着外资零售业的进入,收取“进场费”也逐渐成为了我国零售业尤其是超市的一种常规经营模式。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失和零售业市场秩序的先天性混乱,“进场费”成了供应商的沉重负担。在征税的规定出台之前,国税总局曾对长三角地区的零售业“进场费”问题作过调研。结果显示,超市的进场费率普遍在商品零售价格的10%~12%。而根据我国消费品供应商协会的调查报告:我国的消费品供应商的利润率也只是在15%左右。这就造成了供应商与零售商争端层出不穷。如前些年的家乐福炒货事件、“普尔马斯特”事件。都对供销双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有关部门曾在2006年出台过一份文件遏止进场费,但是收效甚微

3、。此后五年始终没有见到更有针对性、更有力度的措施出台。日本为打击进场费,措施法规系统严密,彻底改善了本国的商业环境。日本值得我们学习的不仅仅是他们的措施和办法,更有他们政府部门为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所展现出来的决心和毅力。本文认为政府应在市场调节失控时加强介入,有效弥补市场的不足。  一、零售商与供应商的管制要求  (一)零售商和供应商合作则两利对抗则两伤  在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零售商和供应商可以看作是两大利益集团(利益集团,通常指那些有某种共同的目标并试图对公共政策施加影响的同类利益群体,这一群体可以是有组织的也可以是自发形成的)。在这两大集团的经济交往中,供应商处

4、于上游而零售商处于下游。在市场日益以买方为导向的前提下,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也表现在更熟悉市场的零售商对远离市场的供应商的控制方面。而出于对生产利润的追逐本性,生产资本同商业资本的经济交往中也试图获取更多的利润。这就形成了利益集团双方的对抗。国外的一个经济研究机构曾经作了一个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博弈模型:  如图,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的模型。在供应商与零售商均采取合作态度时,由于供应商良好的质量保证和及时的货品供应能使零售商获得完善的供应保障,可以树立起更好的零售品牌。而零售商及时的回款,最大限度地互享客户信息使供应商可以对市场需要进行更快的了解从而改进商品,同时良好的回款率也为供

5、应商扩大再生产和改进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创造了条件。合作的结果是两者分享了从生产到销售的巨大利润。两者只有其中一方合作而另一方不合作时,零售商与供应商无法有效的相互沟通,而在追求自己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对方的生产经营造成了压力。不合获得了大部分利润而合只能分得小部分。使得合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丧失了获得平等利润的机会。也使得两者的总利润小于双方合作时。而我们同时也知道在囚徒困境的博弈中事实上结果往往最后也是最差的一种。双方都采取不合作使得供应商尽可能的降低供货质量以降低生产成本。导致零售商则尽可能多的收取中间费用和拖欠货款。这反过来又造成了生产供应商的生产难以为继,拖垮

6、、拖死了上游的生产商。  (二)作为利益集团的零售商集团与供应商集团无法达成帕累托最优  由上面的论述我们知道了供应商与零售商合则两利、斗则两败,那么两者之间会不会由此而走向合作呢?根据奥尔森(1995)的“集团模式理论”,我们认为,作为个体的零售商与供应商在重复博弈的前提下会采取合作的。而作为两大利益集团则无法达成合作的共识。因为,奥尔森认为除非一个集团内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照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换句话说,即使一个大集团中的所有个人都是有理性的和寻求自身利益的,而且作为一个

7、集团,他们采取行动实现他们共同的利益或目标后都能获益,他们仍然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来实现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之所以这样,奥尔森认为是因为集团或组织的基本功能是向其全体成员提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利益,这种利益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公共品或集体物品。这种集团利益的共有性,意味着任何单个成员为这种共同利益作出的贡献或牺牲,其收益必然由集团中的所有成员所分享。正是由于这个原因,集团的规模大小与其成员的个人行为和集团行动的效果密切相关。因此我们说作为两大集团的零售商和供应商无法在自己的努力下达成合作。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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