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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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的工程项目管理制度:针对工程项目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探讨了信息不对称博弈在工程实践中的体现,并分析了下业主、承包方和监理的委托-代理关系,提出了完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建议。  关键词:工程项目;委托-代理;信息不对称  1引言  我国建筑市场的项目管理体制经历了从单一的计划经济模式,到集业主和承包商的二元模式,再到目前采用的基于项目监理制的效用三角模式(即:业主—承包商—监理三元模式)。建设监理制的引进,目的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在建筑市场行为人之间形成相互制约和均衡。然而实际中的一系列问题,如法制环境不完善、建筑

2、市场发展不规范、全面监理力度不足等,制约了建设监理制的实施,使不全面的建设监理制成为了工程项目管理体制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了解建设监理的角色地位,探索“业主、监理、承包商”三者之间的博弈关系,以及摆脱效用三角模式实施过程中的困境,是目前急待研究的课题。  信息经济学的发展,对上述问题给出了很好的解释。从本质上说,信息经济学是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在经济学上的应用,是微观经济学的新发展。[1]而信息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则是存在着非对称信息时决策各方的行为所发生的相互影响。信息不对称是信息经济学的存在基础,委托—代理理论则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实际应用。

3、  建筑市场行为人之间的关系可以用信息经济学加以解释:业主和承包商是信息不对称博弈的双方,他们既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关系,也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也可能存在道德风险的问题。建设监理制的引进可以减少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防范承包方的道德风险,使甲乙双方间的博弈有一个更为公平的环境,这也是和监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相一致的。另外,监理和业主之间的关系也是委托—代理关系,如何正确认识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及其潜在的道德风险也是制约监理业发展的一个现实因素。引进工程监理制目的是为了降低信息成本,减少承包方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建筑市场的效率。  2信息不对称博弈

4、在工程项目管理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信息被看作一种免费资源,经济行为人具有“完全信息”和完善的信息接收和处理能力,所以传统经济学的市场是确定型市场。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经济行为人不仅不具备完全信息,而且伴随着社会分工,其处理信息的能力也十分有限,经济行为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之间的这种信息不对称,使得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在交易中处于强势地位,相应另一方处于弱势地位。[2]在建筑市场经济行为人中,业主和承包商是最主要的两个行为主体,他们之间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关系,这种特殊的经济依附关系,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博弈。 

5、 业主在建筑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承包商对其有经济依附性,这种关系导致了业主的强势地位。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数据投标,确定报价。但实际施工条件总会与设计情况有一定程度的差异。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业主通常将一些工程风险以合同条款的形式写进合同;同时要求施工单位自行考虑将一些可预见的工程风险以总包方式承揽,业主这样做是为了减少面临被索赔的机会。比如基坑开挖前需确定硬土和软土的界限,这是通过勘测单位确定的,据此报价对承包商而言存在成本风险,承包商中希望将此风险转嫁到业主头上,而业主通常只是愿意承担不可抗力风险。  信息不

6、对称有时也会使得业主处于弱势地位。在工程实际中,普遍存在着低报价高索赔的不平衡报价现象。精明的承包商考虑到项目的前期勘探、设计等工作通常存在着数据不完善等实际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可能新增的项目和工程量采用高报价,而既定的招标项目和工程量尽可能地报低利润价,从而在保证总价平衡的基础上谋求最大利益,然后在工程施工过程当中通过设计变更或索赔提高造价,从而获取更多差价。  3.委托-—代理关系对工程项目管理的影响  市场经济生活中,经济行为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通过合同来表述的。经济行为人建立合同关系后,合同双方的行为常常是难以观察的,是典型的信息不

7、完美状态,从而容易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委托—代理”理论是讨论这种问题的基本框架。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泛指任何一种涉及非对称信息的交易。在交易过程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被称为代理人,而另一方则称为委托人。知情者的私人信息会影响不知情者的利益,或者说,不知情者不得不为知情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承担风险。在建筑市场,“业主和承包方”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业主和监理”之间也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  可是,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很容易被业主破坏,尤其是业主与监理方的托—代理关系。从上述含义来看,业主既然委托了

8、监理,就应由监理工程师去实施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与管理,业主对于工程建设中的意见应该通过监理工程师实施,业主则在监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然而,在实际工程建设中,业主通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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