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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JBC13—2017—000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甬人社发〔2017〕4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社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宁波市人力
2、资源和社会保障局-9-2017年4月7日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推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称继续教育)工作,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以及省、市关于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第三条 纳入学时管理的继续教育学习科目分为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以下称公需科目)。第二章职
3、责分工第四条 全市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第五条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称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全市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全市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和学时管理;协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进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为全市继续教育提供学时登记平台;监督全市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实施。第六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专业技术职称系列(以下称职称系列)专业科目和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根据本办法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职称系列《专业
4、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以下称《登记细则》);按职称系列监督《登记细则》的实施;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第七条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继续教育和学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实施意见;负责推进本地区一般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协同行业主管部门推进本地区行业公需科目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监督本地区继续教育学时管理的实施;按人事隶属关系组织开展本地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服务和管理。第三章学习内容和方式第八条专业科目学习内容和方式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
5、记细则》中明确。学习方式或途径一般包括:(一)参加专业科目知识考试(核);(二)参加培训班、研修班或进修班学习;(三)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9-(四)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五)参加学术会议、讲座或访问等专业学术活动;(六)为完成论文论著或科研项目而进行专业研究活动;(七)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八)《登记细则》规定的其他方式或途径。第九条 行业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的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等。第十条一般公需科目学习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普遍掌握的政治、
6、法律、道德、社会、科技等。第十一条公需科目学习应主要采取网络远程教育、移动端学习等手段进行。市人力社保部门建立“宁波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以下称市继续教育网),为一般公需科目提供在线学习。《登记细则》制定部门负责提供行业公需科目在线学习。不具备提供在线学习条件的,可使用市继续教育网合作开展行业公需科目在线学习。鼓励使用市继续教育网合作开展专业科目在线学习。第十二条行业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一般公需科目学习课件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明确。-9-公需科目学习课件应按规定每年
7、作相应更新。第十三条鼓励继续教育基地、具有培训资质的其他施教机构(以下称培训机构)以及用人单位积极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在其《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同意的专业科目范围内举办的培训项目,纳入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应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项目、市级及以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其他培训项目,其年度计划报经《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同意的,应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用人单位举办的培训项目,按人事隶属关系报经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同意的,应按规定计算相应学时。第四章学时要求第十四条专业技术
8、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每年度累计不得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18学时(其中一般公需科目不少于12学时)。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基本要求,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市)在制定《登记细则》或实施意见时可结合实际拓展提升。-9-第十六条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学时折算标准由《登记细则》制定部门在《登记细则》中明确;公需科目每门课程经考试(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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