践行科学发展观调解民商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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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践行科学发展观调解民商事案件调解工作是民商事审判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本制度。正确、灵活、合理的运用这一制度即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科学开展调解工作,是落实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全面构建和谐社会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科学的开展调解工作能有效节省审判资源、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化解基层矛盾。如何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科学开展调解工作,我庭近年来,针对商事审判工作特点,除了通过政治、业务学习,从主观上提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在客观上为了避免调解工作流于形式、调而不解、久调不决的现象,对调解方式、歩骤进行了总结和归纳,并对如何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和落实调解效果等长期在民

2、商事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难点,制定针对性的具体措施。商事诉讼案件,科学划分调解步骤,逐项落实各项制度:一、建立分析、评估机制,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1、承办法官对案件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诉讼诱因”,顾名思义,就是诱发诉讼的因素。引起民商事诉讼的因素很多,一般民商事诉讼是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诉讼。但是存在或认为存在民商事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必然导致诉讼,因为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实现的方式是多样的。但在实体权利义务实现过程中诱发诉讼的因素也是多样的,正确的找到诉讼的诱因,才能准确的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我庭承办的多为商事案件,多数当事人相对于对方,处于社会强

3、势地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不是不正确行使权利或主动履行义务,而是相对强势一方消极的、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方法简单、言语不当,阻碍了实体权利的实现,成为诱发民商事诉讼的因素。案件受理后,我们通过审查诉讼材料及做示明权笔录等形式,了解案件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并由案件承办法官根据纠纷的性质、当事人的诉求等,对诱发诉讼的因素进行客观分析、评估。因为,这些因素往往并不能完全在民商事诉状等书面材料上得以体现。比如,有些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不是必须通过诉讼而不能实现,而是在实现权利过程中双方发生争吵等行为,使当事人实体权利实现受阻。而在诉讼中,双方又都不提及争吵这一诱因行为,虽然

4、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抵触情绪较大,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因此,承办法官就要对诉讼诱因进行分析、评估,找准调解工作的切入点。2、合议庭成员分别对应一方当事人、换位分析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了解、掌握当事人的诉讼心理状态,是做好民商事调解工作的基础。当事人存在什么样的诉讼心理状态?各不相同。比如:商事案件中存在大量公司法人主体,而这样的主体相对于自然人或其他主体,资金上、时间上存在无可比拟的优势,但有时正是这种优势,反而让这类主体消极的对待诉讼中的调解工作。认为,相比其他类当事人自己更能耗的起,大不了“打完一审,打二审;打完二审,打再审”。再比如:相对公司法人主体的自然

5、人,有时错误的认为,对方是企业,自己是个人,企业就应该牵就个人,自己理应得到照顾。所以,了解各类诉讼主体的诉讼心理状态,更有利于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如何了解、掌握当事人诉讼时的心理状态,我庭建立了“假如我是他”的当事人诉讼心理状态评估机制。即由每一位合议庭成员或对应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所处的生活环境、诉讼中处于的强势或非强势地位、案件的基本情况、模拟纠纷的场景,换位的站在当事人立场,分析、评佑所对应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案件基本情况、争议焦点、争议解决等问题的认识度,即“假如我是他,我应该怎么想”,然后,合议庭成员之间相互交换模拟后的思想,从而更合理的找到调解工作的切入点。二、围绕调解

6、工作的切入点,科学制订调解计划调解计划是保证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一项具体措施。每个案件的纠纷形式,诉讼诱因各不相同,科学的制订调解计划是对调解工作顺利、有效进行的根本保障。我庭对找准调解工作切入点的案件,根据纠纷性质,案件的基本情况分别制订庭前和庭审后调解计划。即:对调解的时间、调解的时机、参与调解的主体、调解的形式、调解的内容、调解中将出现的状况及应对的措施等,制定系统的有针对性的方案。三、根据调解计划、通过多种形式、落实调解内容调解计划的具体实施是调解工作中最重要一步,如何让调解计划顺利实施?我们采用了扩大参与诉讼调解的主体,对不同争议的调解工作区别对待、分别进行等措施。

7、1、扩大诉讼调解参与主体、搭建民商调解工作桥梁。过去,民商事案件的调解一般由主审法官主持,当事人参与。但这种单一的方式不能充分发挥调解制度的功能。在体的民商事案件中有的当事人对法官、甚至对法院的工作缺乏基本的信任,甚至产生抵触。如何化解当事人的抵触情绪也是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我们认为对当事人产生不信任抵触的情况,可以采取扩大诉讼调解工作参与主体的措施。而当事人所在的社区、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及其代理人,往往是当事人信赖的主体,这些主体一旦参与诉讼调解工作,往往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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