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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共贵州省纪委文件黔纪发〔2013〕1号中共贵州省纪委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纪委监察局、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各市(州)、县(市、区、特区)纪工委监察分局,省纪委监察厅各派驻机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已经中共贵州省
2、纪委常委会2013年1月6日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9-附:《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中共贵州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公务员局2013年1月6日-9-关于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处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和职务、级别、工资待遇等问题,充分发挥党纪处分的纪律惩戒和警示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央纪委、中
3、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规定,参照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所称“党和国家机关中的共产党员”,指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共产党员。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机关及工商联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共产党员,参照本办法。事业单位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机关工勤人员
4、中的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年度考核、岗位等级和工资处理,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第18号令)、《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及有关规定办理。-9-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退休后受到党纪处分的退休费待遇的处理问题,参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和本办法办理。二、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及涉嫌违反党纪立案调查期间,其年度考核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
5、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有关的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违纪行为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三)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四)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五)受开除党籍处分
6、的当年(同时受开除公职处分的除外),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六)受党纪处分的同时又受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考核等次。-9-(七)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调查期间,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写评语并补定等次;免予党纪处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办理;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本条第(一)、(二)、(三)、(四)、(五)项的规定办理。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
7、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三、共产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及涉嫌违反党纪立案调查期间,其职务、级别、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二)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照降低一个以上(含一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三)受
8、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内职务自然撤销,按照降低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留党察看期间及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9-(四)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保留公职的,按照降低两个以上(含两个)职务层次另行确定职务,最低降为办事员职务层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撤销其党外职务,并不得确定为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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