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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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认定问题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自首,我国司法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做法:即可以认定为自首与不能认定为自首,都有各自的理论依据。从自首制度本质出发,通过分析其法理价值和功利价值,概括总结出实践中可以认定为自首的情形与不能认定为自首的情形。  关键词交通肇事自首自动投案如实供述  简介:余璇,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2010级刑事诉讼法学专业研究生。  :D924:A:1009-0592(2011)12-133-02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

2、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刑法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处罚。那么对于交通肇事后积极保护现场,并主动报警的行为应如何界定,是按照交通肇事罪三年以下的基本刑期量刑处罚,还是认定为自首并根据刑法67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刑罚呢?刑法没有具体的条文对此进行规定。而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交通肇事后报警的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处理,这有悖于我国刑法公正性与统一性的原则。  一、我国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认定情况及理论分析  (一)司法实践认定及处理  我国

3、《刑法》第133条明确的表达了交通肇事后一旦逃逸,将受到更为严厉之处罚的法律精神。然而仅从该法律条文上,我们没有看到对于肇事后自首的处理,也没有关于如何认定自首情况的界定。由于缺乏法律的明文规定与统一解释,导致了各地法院在处理这些问题上截然不同的做法:  1.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认定为自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8月发布了《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其中规定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因此出于打击严重交通肇事犯罪的客观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规

4、定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不认定为自首。  2.交通肇事后自首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对于交通肇事后报警的行为,以北京地区为代表的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都认定为自首行为。并依照《刑法》第67条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对于自首的行为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后又自首的,可以得到相对较轻的刑事处罚。  (二)理论分析  为什么对于同样的行为却由于所属地区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处罚呢?下文将对两种处理方法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  1.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认定为自首的理论依据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其认定交通肇事后报警不能认定为自首的理由给出了这样的解释

5、:对一般犯罪,是把逃避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而把自首作为在基准状态下的从轻,目的是为了鼓励接受法律追究以节约社会成本。对于交通肇事罪,显然是把主动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基准状态,把逃逸作为一种加重处罚的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看来,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原地保护现场,报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来均是法律设定的义务。既然是义务,其就应该履行,而不履行义务逃逸,则要加重刑罚。因而

6、认为再把交通肇事后报案并接受法律追究作为一种法定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显然违背了刑法设立不同法定刑的初衷。  2.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的理论依据  然而对于在交通肇事后报警的行为,主流观点均认为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尽管根据相关行政法规,驾驶员肇事后有主动保报案、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的要求,但这些属于行政义务,履行行政义务与成立自首并不矛盾。因为在有关部门审查之前,不能认定肇事者的行为构成犯罪。实际上在交通事故中,很多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交通肇事中构成犯罪的才适用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因此,不能混淆行政法义务与自首存在范围的特定性,将行政法规所规

7、定的义务代替刑法上关于自首的规定。再者,刑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不能以交通行政法规否定效力更高的刑法。对于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规定应以刑法为准。刑法典第67条并没有对自首做出限制性规定。所以交通肇事案件中,只要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就应认定为自首。  二、自首本质的探讨  英国18世纪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认为:求乐避苦原则是人性的根本,任何人都难以逃避这一法则,所以快乐便成为人们一切行为的依据,即功利主义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因此,根据功利主义学说的观点,我们在法律中规定的自首制度正是基于人趋利避害的本性,通过人们自觉地寻求幸福逃避痛苦的过程而达到

8、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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