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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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犯罪中止的成立要件:犯罪中止是刑法总论部分非常重要的一个理论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对犯罪中止成立要件的概说,对各要件在国内刑法理论中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综述,并在进行分析的基础提出笔者的观点加以探讨,以望能更好的认识犯罪中止,也为刑事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犯罪中止;时间性;自动;有效性  :D924:A:1673-0992(2010)11-0000-01    我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此即犯罪中止的概念。刑法界的学者在对犯罪中止成

2、立条件的表述上各有不同,但基本内容区别不大,依通说,成立犯罪中止一般具备三个要件: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  一,时间性要件——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1、时间性概说  时间性条件,也称过程性条件,依刑法规定可知,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到犯罪结果发生之前的整个过程。①笔者认为,犯罪结果发生前,应该指发生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既遂之前,也就是说,一旦发生犯罪预备、未遂或既遂等故意犯罪的任一种停止形态,就不可能再发生犯罪中止。因此,我们可以将犯罪中止的全过程分成三个阶段,即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和犯罪实行后

3、阶段。  2、犯罪中止发生的三个阶段  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要求行为人在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之前,自动放弃犯罪意图,停止犯罪。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在着手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自动停止犯罪。在这两个阶段成立犯罪中止,只需要消极地停止犯罪行为即可。实行后阶段,具体是指行为人已经将实行行为实施完毕,既遂结果还没有发生之前,在这一阶段的中止,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有所不同,在预备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只要行为人消极的停止犯罪行为,就可以成立中止犯,而在实行后阶段,不但要求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还

4、需要行为人积极有效地避免法定结果的发生,才成立中止。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并不是行为人完成实行行为后,就一定有成立犯罪中止的可能,比如某些危险犯,举例:某人故意在铁路轨道上放置巨石,意图制造翻车事故,后因害怕承担刑责,在火车到来之前,自动将巨石移开,从而避免车毁人亡的事件发生。根据我国《刑法》第117条规定,只要该行为“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就成立既遂。所以,本案的行为人符合既遂标准,不成立中止。但有学者认为可以构成犯罪中止,此时不再是危险犯的中止,而属于实害犯的中止,也是有其道理的。②  二,自动性

5、要件——必须是自动中止其犯罪行为  1、自动性概说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笔者认为,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主要是对行为人心理上的一种判断,该自动性条件具有两层含义:第一,行为人自认为当时有客观条件允许将犯罪进行到底。第二,行为人出于本人意志而停止犯罪,例如,某人入室盗窃,正在翻箱倒柜时,看见失主家的“全家福”照片,忽然想起自己家中的幼女,觉得不应该让她有一个做贼的爸爸,于是停止盗窃,自行离去。该犯罪行为自动停止犯罪是出于本人意志,故成立犯罪中止。  2、分歧观点及笔者的看法  我国

6、学者对犯罪中止犯的自动性要件存在着分歧,有学者主张“绝对自动论”,该观点认为,自动放弃是在受自己意志的支配下自我主动放弃犯罪,与外界的一切因素均无关。③还有学者主张“主要作用论”,该观点认为,外在的各种因素对行为人的影响是不一样的,要判断其犯罪形态,只需要查明外在因素在行为人主观意志中的比例大小即可。④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从表面意义上来理解犯罪中止的自动性,不符合犯罪案件的客观实际,比如,甲欲杀乙,乙苦苦哀求,甲因乙的哀求而放弃继续犯罪,依照该观点,甲应成立未遂而不是中止,可是这样势必会扩大犯罪未遂的范围,同时缩小犯罪中止成

7、立的范围。而第二种观点也有不足之处,比如,丈夫欲杀人,被妻子劝服而放弃,那么,到底是由于妻子的劝说而使丈夫停止杀人,还是丈夫内心的悔悟和妻子的劝告共同作用而放弃杀人行为呢,很难按比例界定。  三,有效性要件——必须既遂结果未发生  1、有效性概说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是指犯罪达到既遂以前停止实施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法定结果的发生,不管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犯罪结果。⑤例如,甲欲杀乙,在乙的茶水中投毒后,又心生悔意,将有毒茶水倒掉的行为应成立犯罪中止,如果乙已经喝了下毒的茶水而中毒身亡,即危害结果

8、已经发生,那么甲再有悔意,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只能成立犯罪既遂。可见,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是既遂结果未发生。  2、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  当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既遂结果未发生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我国学者对此情形下成立的犯罪中止没有异议,可是,当二者没有刑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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