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

ID:21022445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10-18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_第1页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_第2页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_第3页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_第4页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_第5页
资源描述: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19971015(颁布时间)19971015(实施时间)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修正)(1995年12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0月15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订《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十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

2、了加强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标准体系和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是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

3、职权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和保护环境,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七条 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

4、(一)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五)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第八条 地方标准由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

5、,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省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可以委托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草拟标准。第九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二)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四)食品、药品、化肥、农药、兽药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工业产品标准;(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

6、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十条 地方标准应当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第十一条 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的产品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经销活动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应经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后,报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技术监督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严格审查,并于10日内决定是否予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或者质量指标、检验方法不合

7、理的,应当责令企业停止实施,并限期改正后再予备案。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根据市场需要,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十二条 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第十三条 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第十四条 企业研制、开发需经试用才能定型的新品,在没有制定标准之前,报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后,可在产品或者其说明书、

8、包装物上标明质量指标试销。试销期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检验。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在产品标签或者其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编号。第十六条 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约定。出口产品在国内销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七条 产品标签、使用说明等标识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 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技术和设备,应当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