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债需要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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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股抵债需要法律规则关键词:以股抵债法律规制法律效力必要性内容提要:本文针对以股抵债施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争议,分析了以股抵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阐述了以股抵债法律规制的内容及其法律后果。随着2004年7月中国证监会和国资委原则同意“以股抵债”试点的启动,上市公司中一些控股股东拖欠大户如电广传媒、三九医药等相继抛出方案,使原本不平静的证券市场,又起轩然大波。有的认为以股抵债是一种金融创新,将其看作是“天使”;有的认为这是大股东的金蝉脱壳,势必会诱发道德风险,将其视为“魔鬼”。笔者认为,以股抵债本身就包含二重性,利弊共存,法律的作用就是兴

2、利除弊,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以股抵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所谓“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在其控股股东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情况下,以控股股东“侵占”的资金作为对价,冲减控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1]从“以股抵债”的定义看,其包括几下几层含义:(1)控股股东长期拖欠上市公司资金,且缺乏现金清偿能力。这是实施“以股抵债”的前提条件。(2)“以股抵债”是偿还债务的一种方式。(3)“以股抵债”本质是股份回购,是一种定向回购。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股抵债,是指上市公司以大股东的债权回购大股东所持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后,上市公

3、司再进行股份注销。从大股东角度来看,是以其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来抵偿对上市公司的负债,对上市公司的负债进行“定向回购”。对于以股抵债的合法性目前人们存在争议。有人依据《公司法》第149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的规定,认为实施以股抵债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而另一些人认为实施以股抵债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股东出资后是不得随意抽出资金的,而大股东

4、“以股抵债”客观上造成了大股东抽出已入股资金,导致出资不实,从而使上市公司资产减值,“肯定是违反公司法的行为”。[2]有的中小投资者针对电广传媒的“以股抵债”,提出“以股返本”方案。所谓“以股返本”,是指流通股股东以其购股价格作为对价,冲减流通股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被冲减的股份依法注销。既然大股东可以单独抽逃其股本金,并注销股份,那么根据平等原则,小股东也应享有同样的权利。[3]这使得以股抵债更显扑朔迷离,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对于以股抵债要作客观、历史的分析。客观地说,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巨额资金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很多国有控股股

5、东将核心资产剥离上市后,自身已经没有什么优质资产,有的已经处于存续状态。加上我国上市公司存在“一股独大”和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关联交易盛行的情况,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占用具有普遍性。特别是在亏损公司表现得尤为明显,据统计70%以上亏损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占用挪用的情况。据上市公司2003年年度报告统计,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大约为577亿元。[4]2003年9月份,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加大清理已发生的违规占用资金和担保事项

6、的力度。以资抵债曾是大股东解决欠债问题的主要方式,然而以资抵债也隐含了诸多隐患。如果大股东以次充好来解决对上市公司的欠款问题,往往会使上市公司背上更沉重的包袱,进而引发清欠“后遗症”。在既无现金又无优质资产的背景下,“以股抵债”为缺乏现金清偿能力的控股股东解决侵占上市公司资金问题,提供了现实选择的途径。同时,股票作为一种有价证券,其本质可体现为财产权且可以变现,从而为以股抵债提供了可能。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以股抵债有待通过法律或法规进一步明确、细化。否则,有可能成为大股东侵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的一次“盛宴”。事实上,以股抵

7、债既是一种金融创新,又是一种迫不得已的办法,可以说是利弊共存。一方面,通过以股抵债,(1)有利于解决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欠款问题,使上市公司的资产与规模相匹配,改善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化解财务风险。(2)减少大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优化股本结构。(3)在效益不变的情况下,通过缩减股本,可以增加单位收益水平,提升股票内在的投资价值。(4)避免了“以资抵债”劣质资产给企业带来的巨大包袱,也为企业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条件。(5)通过大股东以股权抵销债权,实际上是定向回购国有股或法人股,为解决减持国有股,逐步实现股票全流通找到可行的途径。但另

8、一方面,以股抵债作为一种无奈的选择,可能会引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产生了种种弊端:(1)“以股抵债”推出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这一定向回购机制进行套现。某些不良大股东可能利用以股抵债的机制,先恶意对上市公司负债,然后借口无力还债,迫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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