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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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内容摘要]本文就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特征,认定,立法及实施效果以及如何从立法和制度两个方面完善该罪名以发挥其作用进行了研究。[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特征界限为保持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保证其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服务,通过法律制裁其以权谋私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除了规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行为进行严厉制裁以外,还专门在第395条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便更好地监督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奉公,为惩治通过各种隐蔽手段以权谋私、非法敛财的经济犯罪分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本罪有什么特征,该如何认定,为什么

2、要设立本罪名,其实施效果如何,该怎样对其进行完善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这是值得我们研究的问题。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1)。(二)构成特征1、客体: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2、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持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财产,或者行为人的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二是在被有关机关责令说明其来源时,不能说明明显超过其合法

3、收入并且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是合法的(1)..。目前,理论界对本罪的客观特征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持有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拥有超过合法收入且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另一种是不作为说,认为本罪的实行行为1/9是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2)。从本罪包含的三种行为形态:一是持有,即以行为人拥有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二是作为,即以行为人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为行为方式;三是不作为,即以行为人不能说明所拥有或所支出的巨额财产的合法来源为行为方式来看。只有当持有与不作为或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形态并存时,才可能构成本罪,

4、离开了不作为行为,单纯的持有或者作为行为都不能构成本罪(3)。所以,不作为说应该更符合本罪的实际。3、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在明知自己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且差额巨大,在被责令说明其来源并且能够说明的情况下,故意不说明。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认定认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以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保护无罪之人不受错误追究。(一)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1、掌握数额尺度。行为人所拥有或支出财产数额超过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必须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才能作为认定巨额财

5、产来源不明罪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9月1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所以,只有行为人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数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才有可能构成本罪。2、非法所得数额的计算。拥有财产是指行为人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支出是指行为人基于对某项财产享有所有权而进行消费的行为。认定拥有或支出应以实际上的而不应以名义上的拥有或支出者为准。..比如行为人的某项财产虽然记在别人的名下,但只要查明实际上是属其所有,就应认定为行为人所拥有。行为人的某项消费行为虽然以别

6、人的名义支付,但只要查明由其实际支付,就应认定为行为人的支出。应以行为人的财产或支出与其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来计算非法所得数额,合法收入应包括国家工2/9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以及其它法律和政策允许的劳动及非劳动收入。当行为人所拥有的财产或支出中的任一项或两项总和减去其合法收入,其差额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都可以认定构成本罪。3、如何认定“不能说明”。不能说明是指行为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差额部分的财产或支出的来源的合法性,包括两种行为:一是拒不说明来源性质;二是编造虚假、无据的来源性质(1)。对于拒不说明以及经证实是虚假说明的,可以

7、认定构成本罪。但司法机关通过调查既不能证实说明是真的,又不能证实说明是假的情况下,则不应认定构成本罪。(一)区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的界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罪、受贿罪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相同或相近。而且很多时候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不明财产”就是通过贪污、受贿手段获得的,其实质就是没有被查明的贪污罪、受贿罪,这也是部分人主张取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不能说明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来源合法性的行为直接按贪污罪、受贿罪量刑的理由。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有着自己的犯罪构成,它与贪污罪、受贿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8、客观方面不同:贪污罪、受贿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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