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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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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昌县财政局都昌县国家税务局文件都昌县地方税务局都国税发〔2011〕22号关于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发票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精神,维护财税法纪和市场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铲除假发票买卖市场,规范发票管理秩序,促进我县经济较快发展,根据《九江市财政局、九江市国家税务局、九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发票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九国税发[2011]7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在全县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税务发票使用情况开展一次专项检
2、查。一、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县财政局局长江新尚为组长,县国税局副局长冯小尧、县地税局副局长刘文兴、县财政局非税局局长吴火生为副组长,成员有县财政局非税局副局长票据股股长曹俊国、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主任罗序繁和县地税局发票管理所所长余长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财政局非税局副局长票据股股长曹俊国为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次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二、检查对象和时限范围(一)检查对象:全县范围内的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二)检查时限范围:2009年元月至2011年5月,问题严重的应追溯到以
3、前年度。三、检查的主要内容(一)行政事业单位是否存在购买、开具、取得虚假税务发票的行为或其他非法凭证等问题。(二)行政事业单位在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进行转让、受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提供或接受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文化体育、住宿、餐饮、房屋租赁、旅游以及其他劳务等方面是否存在应开具而未开具、应取得而未取得税务发票的问题;是否存在开具、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税务发票的问题;是否存在开具、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项目和金额的问题。四、检查的时间和步骤检查时间从2011年7月30日起至12月30日结
4、束,分以下三个步骤进行:(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30日至8月15日)利用各种媒体进行宣传发动,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被查对象积极自查。(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6日至31日)主管税务机关及时将《都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发票自查(检查)表》(附件1)、《都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税务发票自查(检查)表》(附件2)、《都昌县税务普通发票(发票联)检查(自查)抄录表》(附件3)、《有关发票知识》(附件4)发放到被检查对象手中,要求检查对象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要求自查面达到100%。
5、8月31日前,县直单位将自查报告表报至县财政局票据股,农村各单位将自查报告表报至所辖地税分局。(三)重点检查阶段(9月1日至11月30日)。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根据自查情况确定重点检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检查中原则上对取得单张本县普通发票填开金额或一次报账金额超过5000元的应进行抄录,根据情况转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比对或调查。五、检查政策依据税务发票检查工作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发票管理方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六、检查处理原则检查工作本着“普遍检查、教育和
6、处罚并举”的原则,分别情况,依法依规处理。(一)对于自查出的问题,属应开具而未开具、应取得而未取得或开具、取得不符合规定税务发票和其他非法凭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补开发票,补缴税款,并免于处罚;属购买、开具、使用虚假发票的,经自查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从轻处理。(二)对不开展自查、自查走过场或自查不自纠的,被检查组检查出的问题,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监察部门反馈情况。(三)对涉及到纳税人的问题,除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外,还应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附件1:都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
7、发票自查(检查)表附件2:都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税务发票自查(检查)表附件3:都昌县税务普通发票(发票联)检查(自查)抄录表附件4:有关发票知识都昌县财政局都昌县国家税务局都昌县地方税务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都昌县国家税务局办公室2011年8月9日印发校对:办税服务厅彭海潇(共印220份)附件1:都昌县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税务发票自查(检查)表单位名称(章): 所属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普通发票自查情况发票名称自查发票(份)违规发票情况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取得假发票收据代替发票其他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份数金额
8、 应补税(罚款)情况税种计税收入(元)税率(%)应补税额(元)入库日期税票号码 单位领导:(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年月日注:本表一式两份,上报一份,自查单位自存一份;国税联系电话:13803553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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