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核算的国际化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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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费用核算的国际化比较一、研发费用规范的方式  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研发费用的规范方式,存在差异。  我国有关制度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文件财会〔2006〕3号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二是2007年3月1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前者从会计核算角度规范了企业对研发费用的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方法;后者从税法角度规范企业对研发费用的归集、摊销及抵减企业应税收入进行了规定。  国际

2、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的规范则见于1980年1月1日起对财务报表生效而进行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二、“研究”与“开发”的定义  研发是对“研究”与“开发”的简称。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规范基本一致,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对“研究”与“开发”概念进行界定。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对研发的定义时,是对“研究”与“开发”分别定义的,并认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的调查”;而“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

3、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没有对“研究”与“开发”概念进行定义,只是提出,“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可见,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只认为,“研究”与“开发”是企业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进行的研究开发,两者可以不加区分。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4、“引言”第三条将“研究”定义为:“是为了获得新的科技知识和理解它们而进行的原始和规划的调查研究”;将“开发”定义为“是在开始商业化生产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转化为生产新的或大幅度改进了材料、装置、产品、工艺、设备或劳务的计划或设计”。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2号——研究及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也对研究及开发的内涵及外延给出了类似的界定。而我国既没有给出研究与开发的概念,也没有对研究及开发活动的范围进行界定,这必将造成企业在研究及开发费用确认上的不确定性及随意性,也降低了这方面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三、研发费用的构成  研

5、发费用也就是研究开发成本支出。我国会计和税法规定与国际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包括内容的规定不完全一致。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十三条规定,“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自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所发生的支出总额,但是对于以前期间已经费用化的支出不再调整”。从实质上讲,我国财政部门在会计准则中已经明确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1.从技术

6、上来讲,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具有可行性。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3.无形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时,应当证明其有用性。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对于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支出的,应当将其全部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可见,我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对研发费用的构成虽

7、然没有指明具体包括哪些,但指明了研发费用归集的期间。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则规定,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本包括以下几项:“1.薪金、工资以及其他人事费用。2.材料成本和已消耗的劳务。3.设备与设施的折旧。4.制造费用的合理分配。5.其他成本”等等。  四、研发费用的处理  我国会计准则对研发费用处理分为两大部分:一是研究阶段发生的费用及无法区分研究阶段研发支出和开发阶段研发的支出全部费用化;二是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证明符合无形资产条件的支出资本化,分期摊销。  如

8、前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研发费用要求分别两种情况进行处理,“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可见,在研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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