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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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学生学士学位质量,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对象为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各种办学形式(脱产、函授、业余和自学考试)培养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课程成绩要求:1.脱产本科毕业生

2、学位申请者,比照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执行;2.函授、业余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平均达75分;3.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者,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三)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四)外国语考试成绩合格(须参加省教育厅组织的全省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且取得合格证书。第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一)在读期间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者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二)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三)学习期间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四)函授及业余学习形式的专升本科学生累计有三门以上(不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高中起

3、点的五年制本科学生累计有六门以上(不含六门)课程不及格,虽经补考及格者;(五)违反考试纪律,舞弊或协同他人舞弊者;(六)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成绩不合格者。第五条 学位授予工作程序:(一)2校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部门在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三个月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者推荐名单,并报送如下材料:1.申请学位的专业、人数及学士学位申请表;2.申请学位专业的本科教学计划;3.学位申请者的所有课程考试成绩和总体平均成绩;4.成人学士学位外语统考合格证书;5.学校、工作单位对申请者在学期间的政治思想表现和品行的鉴定材料;6.毕业生名册及毕业证号。(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

4、室对照本条例第三、四条进行初步审查后做出是否接受推荐的决定,并将接受推荐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有关材料转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成立的专家组(一般为三人)根据本条例第二、三条的规定对接受推荐的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学院专家组应向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预备名单。(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授予学士学位的预备名单进行审核,对表决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证书应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某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对未通过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且以

5、后不再补授。(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人数报上级学位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时,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平公正。对发现学位申请者或者有关单位在申请和审核学位的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者省学位办严肃处理,撤销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已授予的学士学位,追缴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宣布证书无效。对情节严重的,报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给予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直至依照有关规定停止其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的处分。第七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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