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培训--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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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法培训2016年3月16日宇能电气有限公司大纲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新保密法的亮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一、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2010年4月29日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胡锦涛主席签署主席令颁布了新修订的国家《保密法》。这是我国自1988年所颁布《保密法》在22年后的新生。该法已经于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二、新保密法的出台与实施结合现在实际情况,配合社会发展。新法与原法相比增加了1章18条,即由原法的35条增加到新法的53条;同时还增加了监督管理的一章(即第四章)。授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总

2、共18项行政管理职能。三、新法与旧法的关系1988年《保密法》是在我们结束以阶级斗争为纲转向经济建设的历史时期出台的。这部法律经过8年的草拟,在以下6个方面为我国保密法制建设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1、完成了周总理要弄清什么是国家秘密的生前遗言,明确了国家秘密的法律定义。新法对于该定义一字未改。(新保密法第二条)2、统一了国家秘密的定密标准,使保密范围的规定成为中国独一无二的定密依据。(新保密法第九条)3、规定了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废弃了国家秘密一定终身的制度。(新保密法第十五条)4、创建了主管保密工作的职能部门,大大提高了我国保密

3、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新保密法第五条、第六条)5、首开了对外合法提供国家秘密的先河,为我国对外合作交流铺平了法律道路。(新保密法第三十条)6、补充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内容,为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新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这六个方面的历史贡献在新保密法中得到了全面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立法宗旨、目的),维护国家安全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立法目标)。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

4、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国家秘密的概念)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保密的六大主体)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保密义务主体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民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武装警察部队民兵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各种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具有中国国籍的人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

5、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第七条机关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第八条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九条下

6、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条国家秘密的

7、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第十一条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第十二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

8、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第二章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定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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