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西安幼升小小升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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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西省实施办法》规定,按照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西安实际,现将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办好每一所学校,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坚持加强统筹指导。  根据“十三五”期间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变化,统筹指导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整体规划,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  坚持区县为主实施。  由区县教育局统一组织实施,按照《义务教育法》免试入学要求,统筹落实好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同时,妥善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  坚持按学区划分范围招生。  公办学校学区划分工作,以单校划片为主,探索多校划片,由各区县教育局具体落实。根据辖区适龄学生人数、校舍布点、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走读半径等因素,按照确保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依街道、路段、门牌号、村组等因素为每一所中小学科学合理划定学区,做到学区服务范围全覆盖,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整体上相对就近入学。  学区

4、划分实行“适应发展的动态管理机制”即根据社会发展变化实际,及时适当调整学区服务范围,以服务发展需要、服务民生需要为基本工作要求,学区划分范围要向社会公布,让所有学生、家长周知,接受社会监督。学区调整时要按照依法治理的思路和办法,主动邀请相关单位家长代表充分参与,增强学区划分工作的认可度和公信力,新旧学区变化要设置合理的过渡期限。  划分学区要按照部颁班额标准控制学校容量,确定生源覆盖范围。有效消除大班额,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  新生入学工作。  凡符合以下新生入学规定的学生,按规定报名入学;凡不符合以下新生入学

5、规定的学生,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办理登记入学。  1.义务教育学段小学、初中入学工作坚持“按照学区、学校登记、区县审查、派位到生、全部入学、公示公告”的基本规定实施。  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小学:凡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依据户口簿和儿童《预防接种证》登记入学。  初中:依据户口簿、《学生学籍档案》和《毕业生登记表》登记入学;未在我市小学就读且具有我市户籍,需回我市就读初中的小学毕业生,持户口簿、《毕业生登记表》和小学毕业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学区对应初中登记。  非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  凡符合我市义务教育学

6、段政策规定准入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教育局办理入学事宜。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以流入地为主相对就近入学,以公办学校为主免试入学”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的“四证审核”制度,由各区县教育局协调派位。  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持“四证”到区县教育局指定单位登记,由区县教育局组织审核后统筹安排。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和沣东新城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其子女在原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  进城务

7、工人员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周至县、蓝田县、户县户籍到主城区务工的人员。  “四证”具体内容:  居住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周至县、蓝田县、户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  户籍证明: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原籍户籍证明及父母的身份证。  务工证明: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流出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

8、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  随迁子女入学的办理时间、条件、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教育局确定。公办学校资源不足的区县教育局,可统筹安排进入接受政府委托的民办学校就读。  3.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是依法保障辖区内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二是现役军人子女,在学区划分时将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三是切实保障孤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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