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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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调查报告许疏影【内容提要】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与国家控制力减弱,社会组织力量松弱;社区服刑人员规模扩张过速,监管矫正力量相对短缺;社区服刑人员入口控制不力,威慑性设施、手段、工具有限;社区服刑人员的习惯、性格问题和不利遭遇有关。对此,我们应当适度控制社区矫正规模,推进社区发展,强化非正式控制;提升社区矫正机构专业化程度,强化司法所力量,建立必要的中间制裁机构和设施,建立基于风险和需求评估的再犯可能性评估机制来防控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关键词】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防控,社区服刑,即重新犯罪

2、    在宏观层面,重新犯罪率是衡量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标准",也是评价刑罚功利效率的最终指标。在微观领域,重新犯罪率是评判社区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客观依据。对循证矫正来说,降低重新犯罪率既是各类矫正项目的追求目标,又是评判各类矫正措施有效性的标准。重新犯罪一般指犯罪人刑罚执行完毕、回归社会后在一定时期内再次犯罪,其特征是普通公民在自由状态下犯罪。与通常意义上的重新犯罪不同,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指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监管矫正期间再次犯罪,其特征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犯罪。因为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是罪犯在监管状态下又犯新罪,

3、所以,其危害后果更为严重:这既是对正在实施的干预项目、矫正措施的否定,也是对监管工作、刑罚功利效率的否定,同时还是对刑罚正义价值的质疑,更是对国家执法权威性和司法裁决公信力的挑战。  目前,全国共有社区服刑人员62万多人,并且每月以1万名的数量递增。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率控制在0.2%左右,[1]这与刑释人员再犯罪比例相比,虽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全国平均再犯率约为8%[2]),但仍为同时期在狱内服刑的罪犯再犯率的百倍以上。[3]杀人、重伤害等重特大案件也屡有发生。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既是刑罚执行的底线要求,也是检验监管矫

4、正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研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状况、形成原因,并以此为依据调整社区矫正的宏观政策、设计控制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的基本对策意义重大。笔者根据对2012年度浙江省发生的全部106起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统计分析和19起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对上述重大课题做出基于循证证据的回应。[4]  关于本课题的研究文献很少,所用数据是局部的、零散的,[5]以全省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为研究基础的公开报告还是一个空白。而基于局部数据的研究结论和对策建议是有问题的。同时,以前的研究视角多局限于司法本身,[6]而很少从国家与

5、社会的关系角度去探讨。一、调查结果  (一)案件数量  1.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由表1可见,极小值(5.22)出现在春节后的3月份,极大值(78.50)出现在年度的最后一个月--12月份。再经计算得出,浙江省平均每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为8.83起,每个月重新犯罪率均值为21.53/105。全年重新犯罪率为160/105(0.16%),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表1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案件数与犯罪率(1/105)  ┌───┬───┬───┬──┬───┬──┬──

6、─┬───┬──┬───┬───┬───┬───┐  │月份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  ├───┼───┼───┼──┼───┼──┼───┼───┼──┼───┼───┼───┼───┤  │重新犯│4  │4  │2 │4  │3 │13  │6  │4 │7  │11  │14  │34  │  │罪案件│  │  │  │  │  │  │  │  │  │  │  │  │  │数  │  │  │  │  │  │  │  │  │

7、  │  │  │  │  ├───┼───┼───┼──┼───┼──┼───┼───┼──┼───┼───┼───┼───┤  │重新犯│10.50│10.44│5.22│10.41│7.74│33.37│15.20│9.99│17.30│26.53│33.14│78.50│  │罪率 │  │  │  │  │  │  │  │  │  │  │  │  │  └───┴───┴───┴──┴───┴──┴───┴───┴──┴───┴───┴───┴───┘  2.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1

8、/105)。由表2计算可知,平均每月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受到治安处罚中由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的案件均值为14起,每个月治安案件发生率均值为35.29/105;平均每月因违反相关社区矫正法规而被收监执行的案件均值为34起,每个月收监率均值为84.20/105。  表22012年1月-12月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治安案件数/率与收监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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