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院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复合之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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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经院校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应复合之上谈应用摘要:多数财经院校对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不断进行探索,但实践中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与应用性效果始终不够突出,本文着眼于财经院校的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着重分析该类院校在实施培养计划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探讨该类院校如何突破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瓶颈,扭转其在法学专业方面的劣势地位,打造属于自己的优势地位。本文采集自网络,本站发布的论文均是优质论文,供学习和研究使用,文中立场与本网站无关,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

2、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如果需要分享,请保留本段说明。关键词:复合与应用;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识别码:A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13-0-02卓越法律人方培养计划分为应用型、复合型,涉外和西部基层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三个方向,该计划首批共设置95个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其中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中有10个设置在财经类院校。由于高校综合性发展,全国多数专业性院校更具综合性。如多数理工院校成为“以工为主”综合性大学[1],多数财经院校成为“以财经为

3、主”的综合性大学。但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与传统综合性大学和政法类院校相比,其存在学科基础较为欠缺,法学积淀、人才培养经验和师资水平等方面均有不足的劣势。法学这一学科具有复杂性和实践性,随着时代发展,社会越来越需要既懂法学又精通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财经院校的经济、管理、税务、金融等优势学科背景,恰恰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提供了背景支持,使其更易形成独具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和优势地位。此背景下,财经专业更为突出的院校要突破原有专业设置的劣势地位,必须突出财经与法学相结合的复合特色,基于复合特

4、色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一、实践中的主要问题分析从计划启动至今,设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财经院校均对卓越法律人方培养有不同程度和不同方面的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果,但人才培养的复合性与应用性效果普遍不太明显,本文分析导致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原因:(一)对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的定位模糊虽然各财经院校对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的大体认识偏差不大,但更为具体、更为清晰的定位却较为稀缺。复合性,一方面可体现在学科专业的交叉上,另一方面可体现在综合能力上。财经专业不止一种,怎样与法学存机结合,更侧熏专业应用还是更侧重基本理论的

5、问题,以及怎样培养这类法律人才的综合应用能力问题,都是需要财经院校进一步明确的。多数院校仅强调法学方面的应用而忽视复合性,导致培养出来的至多是略晓财经的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并非真正有特色的精通经济、管理、法律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二)课程设置欠缺合理性与科学性高校对人才培养的定位不清晰,直接影响配套课程的设置。首先,课程设置的财经特色不够突出,多数财经院校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课程设置模式为:保留教育部法学16门核心课程,同时强化法律实践课程,再增设少量财经基础类课程,多数高校仍以理论课为主,部分高校将实践

6、课学时比例调至50%,但多数院校财经专业课程的比例普遍较少;其次,财经类课程设置的时间和学习顺序欠合理,这是由于对交叉学科的了解不深入和与相关专家的交流不够充分所致,如江西财经大学最初将财经类课程多设置在大四,时间过于靠后且与学生的司考、考研和就业相冲突[2],又如吉林财经大学在大三安排税法和纳税筹划两门递进关系的税务基础课,但纳税筹划却被安排在税法之前,使得教学和学习均受影响。再次,实践课仅集中在法学专业,且法学专业的实践也未体现与财经领域的结合。(三)缺少切实的反馈与评价机制评价是教学质量监控系统中的一个

7、重要环节,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极丼重要的因素[3],反馈是了解计划实施和调整计划方向的重要方式。目前来看,财经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耍问题首先体现为评价机制与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H标不对应,该目标更强调对学生财经与法学基础知识的考评以及对基础知识上的实践应用能力的检验,而多数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对于财经类课程的考评不够重视;其二体现为评价方式形式化,期末统一测试与实践课作业相结合、笔试与平时成绩相结合是财经院校现行较为普遍的人才考评方式,事实上,期末测试突击勾画考点,平时成绩依靠点名考察并非个别现象,仅凭

8、这类方式对人才进行评价则过于形式化;其三体现为缺少动态、实时的反馈与评价机制。一个新计划的实施过程中必定会出现一些具体问题,这些问题则需要受用者反馈,才能进一步促使解决方案的诞生,而评价机制则是检验这一方案是否切实可行的有效工具。此外,反馈与评价的及时性尤为重要,这也是目前财经院校之所缺。二、解决问题的方法探索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应当建立在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目标基础上,并体现为课程体系、教学内容、教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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