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科普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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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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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医学检查在结婚前后的一段时期所进行的一系列保健服务措施。其目的是保证婚配双方的健康,避免近亲间或遗传病患者之间的不适当婚配或生育,有利于男女双方科学地选定伴侣。围婚保健围婚保健婚前医学检查询问病史、家系调查分析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婚前卫生指导出具医学意见并介绍婚育保健知识婚前卫生咨询提出个体化的婚育保健指导是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健康检查,重点是对遗传病方面的调查和生殖器官的检查,也就是对双方可能患有的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有利于夫妻双方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婚姻生活质量、家庭幸福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民族的兴旺

2、婚前保健技术服务工作特点婚前医学检查不同于一般体检婚前医学检查的重点是影响婚育的疾病,一旦查出问题,往往本人和对方毫无思想准备,特别是涉及双方应改变原订婚育计划时,对方更难接受,婚前保健主检医师应运用人际交流技巧,用热情、关心的态度,阐明科学道理,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耐心进行双向交谈,使之能知情同意。如一时不能作出决定,可建议其回去慎重思考。婚前医学检查的程序询问病史重点为遗传病家族史和家族近亲婚配史体格检查包括全身检查和生殖器节第二性征检查实验室检查常规辅助检查和其他特殊检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常规项目(女)全身体检一般体检外生殖器官内生殖器官肛查(必要时阴道检查)胸透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

3、规白带常规ALT乙肝表面抗原梅毒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常规项目(男)全身体检一般体检生殖器官胸透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ALT乙肝表面抗原梅毒筛查婚前医学检查的特殊项目淋病筛查艾滋病筛查外周血染色体检查B超检查内分泌激素测定男方精液分析婚前医学检查的主要疾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淋病、梅毒、尖锐湿疣、肝炎、结核、艾滋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症等重症精神病重要脏器疾病心血管疾病、肝、肾疾病、内分泌疾病等生殖系统疾病男女生殖器官发育异常、肿瘤等婚检的医学意见-不宜婚配包括双方是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双方均为重症智力低下者。严重遗传性疾病,如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

4、共济失调、结节性硬化、进行性肌营养不良(性连锁隐性)、软骨发育不全、成骨不全、马凡氏综合征、血友病、成年型多囊肾、珠蛋白生成障碍性贫血杂合子、白化病、先天性聋哑、遗传性致盲症、双侧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无虹膜、显性遗传型视网膜色素变性及双侧小眼球、智力低下、精神分裂症、狂躁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先天性心脏病、原发性癫痫、高原地区的动脉导管未闭、各种染色体病及染色体畸变,以及其他罕见严重遗传病,能造成子女直接发病且不能治愈的病症等。婚检的医学意见-暂缓结婚包括麻风病未治愈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在发病期间,传染病在隔离期间。患梅毒、淋病、尖锐湿疣、肝炎、结核等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

5、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稳定尚未满两年以上;生殖器发育异常矫治前;以及重要脏器病情尚未稳定。婚检的医学意见-不宜生育包括男女任何一方患有严重染色体显性遗传病,双方均患有相同的严重染色体隐性遗传病,婚配的任何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病情稳定者,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等。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定义直系血亲是指有着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的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直系长辈血亲(生育自己的)和直系晚辈血亲(自己所生育的),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旁系血亲是指有着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同自己

6、相当的旁系同辈血亲、在辈分上高于自己的旁系长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低于自己的旁系晚辈血亲。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的定义我国《婚姻法》是以血亲之间的“代”来计算亲属关系的远近,“代”的计算方法为一辈一代。在计算直系血亲时,以自己为一代,然后由自己向上或者向下数,向上数至父母为第二代,数至祖父母为第三代;向下数至子女为第二代,数至孙子女为第三代,依此类推。在计算旁系血亲时应当根据旁系血亲之间的同源关系来确定“代”,同源于父母的为两代以内旁系血亲,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依此类推。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就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无论辈分是否相同,只要同源于祖父母、外祖

7、父母,都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中,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有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不同辈分的旁系血亲有伯、叔、姑与侄子,舅、姨与外甥子女。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2001)禁止结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法规国务院《婚姻登记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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