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秦代连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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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秦代连坐法:历史上,秦国是一个贯彻法家思想最彻底的国家,而连坐法发展到此时,已经越来越为当时的统治者所认同,并得以广泛的实施,本文尝试着从法家法的视角,来分析秦代连坐法在实施过程中,对秦人的社会生活所产生的作用和影响。  关键词:连坐法《睡虎地秦墓竹简》《尉缭子》  简介:白雪锋,海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  :D90:A:1009-0592(2011)10-005-02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急剧动荡,旧的社会结构分崩离析,在混乱的状态之下,也正酝酿着新的社会形态。此时,血亲关系开始被淡化,一种新的社会关系,随着什伍制的建立而逐渐凸显出

2、来。最终,在日趋强大的秦国,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用律法的形式确立了“什伍”这一新的社会基本单位,并用连坐法来调整这一单位中成员或组织之间的关系,宣告了法家法开始全面登上历史舞台。法家法,是指春秋战国时期主要针对儒家学说,反对以礼义教化治理国家,提倡法治主义的法家学说以及当时成文法律的总称。它是乱世图强的不二法门。先后由李悝,商鞅,尉缭,韩非子相继从不同方面加以完善。司马迁说:“魏用李克尽地力,为强君。”李悝曾做过魏国的上地郡守。上地郡西与秦为邻,是魏国的边防要地。为使上地郡军民提高射箭技术,他下令以射箭来决断诉讼案的曲直,“中之者胜,

3、不中者负”。令下后,人们都争相练习射技。后与秦国人作战,由于魏军射技精良,因而大败秦军。这可以说是农战政策的雏形。李悝又“撰次诸国法”,修订出《法经》六篇,成为法家的开山鼻祖。《法经》一直被魏国所沿用,后来“商鞅携法经入秦”,可以推断由商鞅主持编著的《秦律》,其中必然继承了不少《法经》的理论。李悝提出的“尽地力之教”思想也为商鞅所继承。商鞅说:“人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鞅之后,尉缭成为秦国都尉,他的主要贡献是进一步完善了秦的军事法律,把法家思想完全渗透到了军事方面,韩非子集历代法家之大成,法术势相结合,使法家的理论趋于完备。法家重视法律,其主要批驳对象正

4、是儒家推崇的“礼”。他们反对用儒家的仁义礼智信来约束人的行为,认为这是导致国家积贫积弱的根本原因,而强烈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也为法家代表人物李悝、商鞅等人推崇的农战政策打下了理论基础,也顺应了当时礼崩乐坏,各国纷纷寻求强国之术的历史潮流。  一、连坐法的解析  坐,意为“所犯……之罪”。连,除了有“牵连”之意,还有“古代十州为连”,所以可以理解为“十数为一连”。并且所连之个体(如前述“十州”),应具有鲜明的独立性,这与附属性相对,所以连坐的对象应不以血亲关系为主。因此,连坐可以解释为:因触犯了某项罪名,而殃及“十数”之内的其他独立个体或组织。

5、连坐与株连,以及与株连意义相近的族刑、门房株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株连,主要是以血亲为纽带的个体为牵连对象。而连坐,则主要是以相互独立的组织为牵连对象。这便具有了鲜明的法家法的特点,因为法家所主张的一个原则,就是立法时要尽量摆脱伦理血亲关系的束缚,执法时不以亲疏尊卑论罪,而以功过论刑赏。当然前文所提到的“十数”,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十个确定的数量”,而是特指接下来要谈到的什伍制中以“伍”为最小单位,以“什”为起点,所演变出来的一套农战组织。严格意义上的连坐法,就是以什、伍为调整对象的。  什伍制的雏形,最初起始于《周礼》的乡遂制度:“令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

6、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赒。五州为乡,使之相宾。”《族师》有:“五家为比,十家为聊;五人为伍,十人为聊;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而“什伍”一词最早见于《管子·立政》:“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管子》最早提及“什伍”一词,并且这里的“什伍”不是人的集合,而是家庭的集合,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周礼》,这里有一个极深刻的变化:那就是虽然这里也是以“家”为本源,但它不像西周时期是自下而上生发出一个生机勃勃的礼治

7、体系,而是恰恰相反,它是自上而下的,并不以严格的血亲为纽带来分州定里,而是以地域为基础的,可以说这进一步动摇了礼治社会的根基。这也为秦始皇统一天下后在全国普遍实行郡县制,开了一个头。而到了战国时期的秦国,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又据《尉缭子·伍制令》记:“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伍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伍有诛。什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什有诛。属有干令犯禁者,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属有诛。闾有干令犯禁者

8、,揭之免于罪,知而弗揭,全闾有诛。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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