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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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赢1号”投资型家庭财产保险(一年期)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第三条本保险所称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单中载明地址的下列家庭财产:(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自有财产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本保险所指房屋类型只限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性质以居住为目的商品房、别墅,但不包含集体所有制宅基地自建房。室内附属设施指固定于房屋内部的主体

2、框架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暖设施,但不包括独立于房屋主体之外的车库、围墙等设施。2、室内装修:室内装修指使用装饰材料对建筑主体结构内部进行的装饰,并且该装饰固定附着于地面、墙壁、天花板。3、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家用电器、家具。(二)经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合同上载明的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租赁、使用、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所共有的上述财产。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二)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砖混结构以外的

3、其它结构的房屋,以及简易建筑结构房屋;(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围墙、泳池、车棚、车库、杂物间、柴房、禽畜棚、厕所,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四)日用消耗品(如服装、鞋帽、各类食品、烟、酒、日化用品、卫生用品、日杂用品等)、家养动物、植物、水族;(五)金银及制品、玉器、首饰、珠宝及制品、货币、有价证券和银行票据、票证、邮票、古玩、古书、古币、字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各种收藏品;147(六)商业文件、书籍、档案、账册、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资料、图表、枪支弹药及其它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七)各种

4、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自行车、助动车、汽车、摩托车等;(八)移动通讯工具、手提电脑、笔、打火机、手表,照相及摄像器材,各种磁带、磁盘、电子数据存储设备(包括内存数据、资料)、影音激光盘等;(九)放置于露天、阳台、走廊、庭院内的家庭财产(但不包括室内空调的外挂主机);(十)违章搭建的建筑、设施或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一)火灾、爆炸;(二)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

5、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它固定物体的倒塌。(三)洪水、暴雨及暴雨引起的水浸。第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雇用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地震、海啸及其他不属

6、于上述第五条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二)家用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成本身的损毁;(三)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本身的损失;(四)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根据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五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列明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147保险金额和保

7、险价值第一条保险价值为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出险时保险标的所能获得的公允市场价值。第二条本合同保险金额(赔偿限额)按以下方式计算:(一)本保险按份出售和计算保险金额,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每份保险中各项保险标的分配保险金额如下表:序号保险标的项目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单位:人民币元)1家庭财产房屋及室内附属设施100002室内装修50003家具30004家用电器2000(每份保险小计)20000(二)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同一家庭财产地址购买多份本保险,总保险金额为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乘以实际投保份数

8、。但同一家庭财产地址无论投保多少份,其总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总保险金额上限为40万元;(三)在保险期间,如投保人减少投保份数,总保险金额将相应减少,减少额为减少的投保份数乘以单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但当同一个家庭财产地址减少投保份数后仍然达到20份以上(含),则该地址总保险金额仍为40万元。保险期间和犹豫期第三条保险期间投保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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