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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8
《行政伦理学视角下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行政伦理学视角下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权利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规模的房屋拆迁快速跟进,在改变城市面貌的同时,拆迁纠纷数量也不断上升,冲突中被拆迁人不惜采取跳楼、自焚、以刀相向等激烈手段以命相搏,致伤、致死等恶性拆迁事件此起彼伏。相关事件对民主法制建设与巩固、社会和谐都构成严峻挑战。从实际情况看,被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缺乏充分保障和救济是引发类似恶性事件的重要原因。在更新改造的利益分配上,由于缺乏应有的调控机制,开发商获利丰厚,拆迁户未能得到应有的补偿,导致社会不公平问题的产生。一、房屋拆
2、迁中的社会公平问题(一)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合法权利受损的主要表现1、官商合力。借“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利益开发之实,滥用强制拆迁权,严重侵犯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才能对公民个人房屋及其依附于上的土地实行征收征用,并有权在法定条件下强制拆迁。实践中,开发商为降低补偿费用,加快拆迁速度,常常利用法律漏洞,打着“公共利益”旗号实施违法、野蛮拆迁甚至暴力拆迁,对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损害。除城市化的要求之外,房地产开发能在短期内迅速拉动当地GDP增长,
3、能凸显以GDP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官员政绩,成为政府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是其重要原因。加之目前土地出让金全部划归地方政府自行支配,致使许多地方将土地出让金作为预算外收入的“第二财政”,因而助长了违法拆迁的势头。当政府权力与商业交易纠缠在一起,本应是平等主体间的私权利与私权利的较量就变为有政府背景的一方私权依靠政府权力来限制甚至剥夺另一方私权,使得弱势一方的财产权、人身权应受的尊重几乎荡然无存。2、拆迁补偿不公平合理。被拆迁人生活质量大大降低,侵犯了被拆迁人的公平交易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国拆迁补偿方式有
4、两种:货币补偿和实物补偿。其中货币补偿金额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另外,《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应“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或“给予相应的补偿”,但这些规定在许多地方的拆迁实践中并没有得到执行。各地政府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一,很多地方严重偏离市场价格,且往往不计算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在实物补偿方面,依据规定拆迁人要补被拆迁房屋和调换房屋的差价,由于前者评估价格低,后者高,很多被拆迁人无力承受,只能选择在同样地段获得更小面积的房产,或者
5、搬迁至房价和生活条件更低及边远的郊区,导致搬迁居民的生活质量大大下降。很多时候实物补偿中拆迁人为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质量低劣,房屋安置迟迟不予兑现等现象也十分严重,以致被拆迁人居无宁日、居无定所。3、拆迁程序不公开透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被漠视在法律程序中,纵观我国目前的拆迁过程,相关环节大多缺失。通常的情形是,在尚未征求被拆迁人意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即向拆迁人发放拆迁许可证。拆迁人只要获得拆迁许可,拆迁双方就负有签约义务。假如被拆迁人对补偿安置有异议,只能申请行政裁决。一旦裁决做出,若被拆迁人
6、在裁决期内拒绝执行,拆迁人即可申请行政机关或法院强制执行。可见,作为房屋主人与土地使用权人,被拆迁人对拆迁整个流程应有的知情权、参与权与表达权被逐一弱化,甚至被剥夺,这是有违我国的法制精神的。很多拆迁事件中被拆迁户都不能充分行使参与权,例如,项目规划这一牵一发而动全局的事情没有听取广大被拆迁户的意见;房屋拆迁基准价的制定没有召开由广大被拆迁户参加的听证会。被拆迁人从起点既输,终局焉能不输?(二)房屋拆迁过程中的伦理审视1、行政目标的价值定位。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人们行为的功利效果为道德准则的基本评价标准,同时又强调
7、行为效果的价值普遍性和最大幸福的伦理学说。行政是一种执行公共事务的活动,公共利益应成为其最根本、最首要的价值取向,其他价值取向都应服从并促进这一目标的实现。即当行政主体目标与公共利益目标发生冲突时,行政组织和公务员在行政工作中应当遏制其他价值目标,全心全意为实现公共利益服务。然而事实上公共利益概念的模糊性和行政主体的个体需求导致公共利益的目标往往被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所取代。第一,“公共利益”界定模糊致使政府直接参与商业性目的房屋拆迁,政府只有为公共利益目的才能作为拆迁人直接参与房屋拆迁活动,但由于相关法规对公共
8、利益目的的界定含糊、或者有意地将商业性拆迁行为笼罩上一层“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壳,致使政府跨越“公共利益目的”边界,从事商业性房屋拆迁活动。第二,没有区分公益目的和商业目的的房屋拆迁。如果按照公共利益的房屋拆迁标准对商业拆迁的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则是开发商借国家的权力对他人房屋所有权进行剥夺和损害。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重建设、轻补偿”思想有关。第三,公共利益概念的含糊还容易导致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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