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私法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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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读书会]现代和后现代私法中的“人”——记《评论》编辑部第五次读书会:解读《私法中的人》作者:邵金鹏    文章来源:华中大法律网    点击数:1006    更新时间:2009-12-15   12月11日晚七点,《华中法律评论》第五次例会及读书会在东七楼附楼503私法研究所举行,外国语学院王浩老师作为特邀嘉宾参加了本次会议。会议对一周以来编委会各成员完成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12月的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对一月的工作计划进行了讨论。   执行主编卢志刚主持了此次例会。依照惯例,编委会各成员依次汇报自己的工作进程

2、,并就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出来大家讨论解决。考虑到年末各位学者会比较忙,编辑们也会有很大的工作压力,卢主编鼓励大家在不影响自己学业的情况下,积极主动,抓紧时间完成本卷的工作任务。   在总结例会时,卢主编勉励大家说,作为年轻人,怎样为自己的目标而竭力奋斗是我们需要着重思考的。《华中法律评论》是一个由优秀成员组成的团队,它的目标就是要做优秀的法学刊物。在《华中法律评论》这个优秀的团队里,每个成员都在努力地尽心地做好自己的工作,都能找到归属感、自豪感,而这对于实现自身价值、达到预定目标都是至关重要。《评论》团队的团结从

3、学术午餐的到会率可见一斑,而这一点,连易院长都多次表示肯定。《评论》秉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每个编辑都在积极主动地向专家型、学者型编辑迈进,编辑团队关注的,是《评论》的发展,也是成员的进步,只有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更快更好的发展。   例会结束后,第五次读书会适时展开。本次读书会的书目是星野英一教授所著的法学经典书目:《私法中的人》。首先由三位编辑谢蓓、杨晓娇和邵金鹏做主讲,他们从私法概念中人的历史转变、私法和公法中对人的不同理解等角度对《私法中的人》进行了解读。   谢蓓:    谢谢大家给我这样一个机会

4、,很高兴也很荣幸能在各位师兄师姐面前发言,待会有什么思虑不周的观点与想法,还请大家积极地对我批评与指导。    首先,我想说说我对这本书的整体感受。刚开始翻开书时,第一页的目录就明确地标明了序言、近代民法中的人、现代民法中的人以及总结与展望这四个部分,大概就能猜想此书主要应该围绕着“人”这一重要的法律主体展开的,并且是从一个历史发展的角度,从近代到现代的继承与变化,再说到对来的民法中的“人”的展望。    第一部分序言首先明确地提出了此书所研究的课题,即近代以后的私法对人的哪些部分、以何种方式、如何予以处理的?换

5、言之,人在私法中以何种资格存在?特别是,私法将如何去处理人类的诸种疾苦的。其次,序言部分也回答了我的一个疑惑:当时翻开目录时发现讲的是“民”法上的人之后,对比了书名,《私法中的人》,觉得还是有些出入的,根据罗马法的划分,私法分为人法、物法以及诉讼法,而现在一般意义上的私法也包括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等,固然,私法是不能等同于民法的。所幸在序言中,作者作出了限定,即仅就民法中的财产关系部分加以论述。    在书的二、三部分,则主要讲述了民法上的人从近代到现代的变迁,首先是“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的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

6、认人格权”,关于“法律人格”发生了“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从抽象的法律人格向具体的人”的转变,在其背后则是“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我理解这段话应该是二三部分的要义吧,也是一个总结性、概括性都很强的核心论断,因而为了更好地对此书进行理解,我查阅了一些资料,大多都是一些学者关于这方面的作品,比如谢鸿飞博士的《现代民法上的“人”》、马俊驹教授的《论法律人格的内涵的变迁和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但是在阅读这些文章之后,我又提出了另外一些问题:首先

7、,从抽象人到具体人是否就对应着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转变?而实质平等又是否会导致平均主义?谢鸿飞博士在文中写道:“具体人格”的登场是就合同法而言的,这些让我有些难以接受。因为如果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根据学者的观点和我自己的理解,“法律上平等的人格,但在实际生活领域中由于经济实力、社会实力等方面的差异,却形成了十分不平等的地位”,因此需要有偏重保护的法律出台,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这是容易理解的,但对于合同法,我觉得没有任何法律比它更需要与契约相对应的抽象的人(如所有权人、债权人)了,因此,这句话我

8、很难理解。    另外,用人单位相对于劳动者、大公司相对于小公司、经营者相对于消费者被认为是强者,但若发生力量对比相反的例子,如实际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掌握技术的劳动者炒公司鱿鱼,公司却没有任何办法制裁的例子,法律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呢?    我的发言完了,说法幼稚的地方,还请各位师兄师姐批评指正。   杨晓娇:    我认为,古代社会由于实行奴隶制和封建制,将人人为地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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