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浅析买赠活动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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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买赠活动的财税处理发表在《新会计》2012年第8期,总第44期http://blog.sina.com.cn/s/blog_76eed61701015zj0.html  摘要: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买赠活动已经非常普遍,它广泛存在于许多行业,本文试解析两个典型行业——商业销售和房地产销售领域买赠活动的财税处理,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参考。  关键词:商业房地产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流转税财税处理  买赠活动,就是买一赠一活动。在实际生活中,谈到买赠活动,人们往往会想到商场、超市。因为在这些商业流通环节,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已经流行多年、广泛存在。而对于房地产行业的买赠活动,只有准备购房者或投资

2、者才会去关注,其实近年来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不断推出,房地产行业的买赠行为越来越多,促销力度越来越大。本文试解析商业和房地产两个典型行业买赠活动的财税处理,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参考。一、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方面  (一)企业所得税  关于买一赠一赠送的赠品企业所得税上纳税处理问题,在2008年以前,一般是将赠品作为企业对外捐赠处理,赠品转出企业视同销售,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捐赠支出作为非公益性捐赠也要调增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项促销宣传的“赠送行为”,同一个事项却被两次调增,十分不合理。  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为了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

3、11月颁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其中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这样就基本明确了实务中对买一赠一活动在企业所得税上的处理,使之有了确切的答案,也使之符合了促销赠送的本质。  (二)个人所得税  对于取得赠品的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上企业要不要代扣代缴,也经历了由必须到免除的过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规定,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它活动中,为其它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

4、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所以发放赠品的企业必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随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颁布实施,明确宣告了国税函[2000]57号文废止,同时其第一条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

5、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所以对于买一赠一活动中,销售主商品同时附赠赠品的行为,获得赠品的个人,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也就免除了代扣代缴的义务。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买赠活动的政策已经较为清晰、明确,无论是以货物销售为主的商场、超市等企业,还是以不动产销售为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是利好政策。在两个所得税方面,税法已经认可了买赠活动的实质,是“买+赠”的行为,而不是将买和赠割裂开来。我们知道赠的前提必须是先买,没有买就不可能有赠,二者同时发生,是一体的行为。但是在流转税方面却没有这么简单,

6、争论并没有平息。  二、流转税方面存在巨大争议  (一)买赠行为在商业领域  商业领域中,争议之处主要是对于赠送的商品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其界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第八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有些人就以此为依据,认为赠送应该视同销售按照核定价格缴纳增值

7、税。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关于视同销售的规定是基于货物无偿赠送为前提的,与企业宣传的所谓赠送并不是一回事。所以赠品不应该缴纳增值税。我们知道,企业宣传的赠送行为仅仅是一种外在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其实质是商家销售过程中的一种促销手段,这种赠送是基于销量、利润为动机的正常交易,并不是无偿赠送。这种赠送不单单是建立在有偿基础之上,并且还是一种对主商品的降价行为,本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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