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6-09作者孙笑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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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06-09作者:孙笑侠来源:《中国社会科学辑刊》2011年12月学术评价是件非常困难的事,如非到不得已,也不必去自寻烦恼。但是,在一个学校或研究机构,每年都遇到职称评审、博硕士导师评审、引进人才、评奖评优等事项,就不可不认真对待。因为这种评审会引导学术风气的。过去看到或经历过的一些学术不公、学术失范和学术腐败事实,促使我一直在观察高校的学术评判机制与标准问题。在现有的评价机制面前,许多人作学问都习惯于搞形式、搞数量、搞刊物级别去了,反正学术评判常常不是同行专家在主导,反正高校的学术资源都集中在行政者手里,反正真正的同行

2、没有评判的终审权,所以,教师中学风不正的情况愈演愈烈,争课题、抢项目、捞经费的机制,催生了爱吹牛、爱拍马、爱虚荣的学风,这样的评判标准和机制,导致的危害显而易见。  一、学术评判三要素  我大致上把学术评判和判断的三个关键问题归纳为:谁有权评判?即评判主体问题;根据什么评判?即评判标准问题;如何展开评判,即评判程序问题。  一是主体,学术评判主体应当尽可能是同行占多数。通常情况下,越“小”范围的同行(所谓“圈内人”)其判断越有准确性。当然,也隐藏着一个风险和副作用——过小范围的同行太知根知底,容易出现学术偏爱或学术偏见。所以多大

3、地域的同行范围以及多大学科的同行范围就成了主要问题。  评审主体比评审标准和方法更重要,过去我们一味地指责学术评价标准欠缺、评判方法不科学,等等。其实还需要从评判主体入手。学术评判主体固然要考虑社会地位、社会影响力等因素,但不能绝对化。如果是外行,其社会地位和影响力就等于零。如果不是一级学科的同行,则无法作评判(甚至有的必须是二级学科的同行)。可是我们这些多学科的大学里,校级学术性评审活动被行政化,当作一种学术评价的级别层次,院级上面还有校级,似乎在学术判断上也是校级必然比院级更有权威。由不同学科的教授和院士组成的,那么势必出现

4、外行评判的问题。所以“对同行评判的回归需要从“立法”和“建库”这些基础工作做起,应制定出严格而公正的遴选程序和规则;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涉及每一学科分支方向的评审专家库;专家库应是公开和开放的,且具有不断吐故纳新的功能;应建立起评判活动的合法程序和具体规则,并配套以长效的监督机制等等”。(引自朱剑:《学术研究 谁人评说——学术评判主体与评判机制的重建》载2010年08月17日《光明日报》)  评审主体问题上要坚持委员平等原则,不能由地位和身份来影响委员会制下的平等原则。比如委员会把体制搞混了,搞成“首长制”,这在高校中也是常见的。这

5、在我所在的单位里也发生过,我也亲身经历过这样的产生严重后果的错误过程。如果评审程序设计得不合理,还会出现“地位”优势决定“专业”优势。比如有院士参与的委员会里面,院士应当受到尊敬,可是他们在学术评判上并没有特权,在非本行问题上也没有专业优势。一些院校的领导在组织各种学术评审的时候,习惯于把全校所有的院士都摆在里面,这样就占了委员会的多数席位,于是评审的结果对于文科是什么样的命运和结局也就很清楚了。在当下,大家都反对大学行政化和学术行政化,可是用非同行来评审显然是陷入另一种学术的非正当性,想砸一尊行政的菩萨,又塑了另一尊菩萨来拜。

6、遗憾的是,又把“专家评判”这本经念歪了。  二是程序,学术评判程序应当是设计得具有正当性。这种程序是否合理关键看它是否具有“去人情化”的理性评判的功能。根据惯例,以下关键机制不可缺少:首先,要有双向匿名评审的前提,事先要组织一定数量的同行专家对被评审人的代表作进行评审。这是学术评判中的实质性判断环节。其次,委员会的评议与投票,这是所谓委员会制的优点所在,它不听命于某种身份的个人,而是听命于全体委员,什么是全体委员的意见呢?就是通过评议和投票被提炼出来的。但是事实上,大量是外行,评价一位医学教师,却让机械能源学科、法学学科的专家参

7、与。这是一个值得质疑的学术惯例。为什么非得让不同学科的专家凑在一起呢?为什么不把同行专家或相对同行专家组织在一起呢?第三,最高“审级”的审查未必是公正和权威的。因为最高审级中未必有正当的程序。在目前的学术评价中,都设置了学科级(学院级)、学校级,至少两级的评审主体(即审级)。但很少有对评审程序加以规范的。到了最高审级却是最简单最不规范的,比如未了解情况就开始投票,或者领导进行暗示性讲话。第四,评审程序中的信息交流。应当把有关的信息在会议上公布,允许正面的肯定性介绍,也允许提出异议,允许辩论,甚至允许被评审人参与到程序中来,发表意

8、见。特别是人文与社会科学的学术评审,如果当事人不在场是有弊端的,因为你没见到人就不能全面了解他的学养。国外一些大学的职称评审之所以进行面谈式的,就在于教师学养是“活”在人身上的,而“死”在纸上的。另外,倘若你作出一项决定对他不利,就应当听取他为自己的辩护,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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