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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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甘政办发[2000]17号)、《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甘科太[2000]05号)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为了奖励在推动环境科学技术进步,促进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高新科学技术产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公民、加速环境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攀登环境科学技术高峰,开展环境科学研究、创新,环境科学技术开发、转化,环境科学技术推广与应用中成绩突

2、出的组织、公民。第三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是甘隶省环境科学学会设立的面向甘肃省环境行业的科技奖项。第四条为维护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预。第五条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第六条5设立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负责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归口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第七条甘肃省环境

3、科学技术奖奖励在下列方面为我省环境科技事业和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公民。(一)在环境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二)运用环境科学技术知识研制、开发出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创新点突出,经实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三)在实施环境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环境科学技术创新、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环境科学技术产业化以及应用推广先进环境科技成果,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四)在实施重大环境工程项目中,在技术和系统方面有重大创新,取得显著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保障环境工

4、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五)在实施环境科学基础性研究、环境监测等公益性项目中,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的;5(六)在为环境管理决策科学化与环境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软科学成果研究中,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效果的。前款第(四)项重大环境工程类项目的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仅授予组织。第三章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第八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可由下列单位申报:(一)省内有关民营科研、技术开发机构;(二)甘肃省环境保护系统有关单位;(三)甘肃省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四)有关企事业单位。第九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采取择优申报的方法。各申报单

5、位应当对申报项目经过评审择优申报。申报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申报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第四章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十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第十一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经过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选(项目)、奖励种类及等级。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规则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规定。第十二条5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实行异议制度。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在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对有争议的人选(项目),可向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提出书面意见,由甘肃省

6、环境科学学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第五章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授予第十三条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对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项目)和奖励种类及等级的结果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和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获得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状,奖励证书和奖金。第十五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可择优推荐参加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第十六条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奖金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自筹。第六章罚则第十七条剽窃、侵夺他人的环境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的,经查明事实,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撤消其奖励、追回奖

7、金和奖状、证书。其主要完成人在两年内不得申报甘肃省环境科学技术奖。第十八条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第十九条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建议其所在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5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甘肃省环境科学学会负责解释。二○○九年三月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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