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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文件中地大京发〔2012〕37号关于印发《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现将《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4—主题词:学校工作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通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校长办公室2012年5月30日印(共印65份)附件:—4—中国地质大学(北京)教师获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办法为调动广大教师申报各类科技成果奖励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技事业
2、发展,学校研究决定对我校教师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的科学技术奖予以奖励,制定本办法。一、奖励范围我校教师以“中国地质大学(北京)”为第一获奖单位获得的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均属于奖励范围之列。二、奖励标准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奖励150万元/人。2、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励15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80万元/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0万元/项。3、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奖励30万元/项;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奖励5万元/项。三、奖励办法
3、1、获奖者向科技处提交奖励申请,并出具能说明获奖单位、获奖人在获奖项目中排名次序的获奖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4—2、奖金的发放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科技处对获奖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决定奖励名单。3、奖励以获奖项目为单位核算。获奖项目第一完成人根据参加获奖项目人员的贡献大小,在项目组内部进行奖金分配。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关于对获得科技成果奖的科技工作者给予奖励的实施办法》(中地大京发[2003]54号)同时废止。五、本办法经2012年5月28日校务会议审议通过,由科技处负责解释。—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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