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刑法思潮论坛16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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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代刑法思潮论坛,第一场,张明楷: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张明楷教授开始了他的精彩演讲。首先,他对传统观点进行了回顾。他认为,传统刑法理论运用了两种路径回答犯罪的实体,第一就是认为犯罪的实体是犯罪的三个特征即刑事违法性、社会危害性以及应受刑法惩罚性,第二就是运用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来回答犯罪的实体,但两种路径都存在着缺陷。进而,他提出犯罪的实体是违法与责任。他认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要进行两次判断,首先判断这一行为是否正当,即是否违法;其次判断行为人的责任,即是否有责。一个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违

2、法与责任才能被评价为犯罪。然后,张明楷教授重点阐述了将犯罪的实体界定为违法与责任的理由与好处。他认为,肯定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实体,有助于区分因果的责任与道德的责任,符合刑法的机能,能合理地区分违法与责任阻却事由,能够体系化地解决正当化事由与免责事由,有助于解决共同犯罪的成立以及从属性程度的问题,符合刑罚的目的,有利于实施和完善我国的保安处分制度,有利于明确量刑,有利于区分刑法分则中的“罪”与“犯罪”的概念。最后,张明楷教授对肯定违法与责任是犯罪的实体的障碍进行了说明。整场演讲引经据典、生动诙谐,博得

3、了在场听众的阵阵笑声和掌声二场:论坛之前,刘明祥教授隆重地介绍了陈兴良教授。犯罪论体系问题是我国刑法学界当前争论最为激烈的问题,陈兴良教授是最先关注犯罪论体系问题的学者之一。近年来大力呼吁“刑法知识的去苏俄化”,是力主全面引入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领军人物。讲座伊始,陈兴良教授指出,当前我国刑法学界正在进行着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和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的激烈争论,这一争论对推动我国刑法知识的转型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这一争议的核心问题就是要厘清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只有通过考察贝林所提出的构成要件论如何演变

4、成特拉伊宁所提出的犯罪构成论,我们才能理解构成要件的原始含义,回到问题的起点即回到贝林,从而彻底清理我国的刑法知识,为我国刑法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为此,陈兴良教授从三个方面展开演讲。    首先,陈兴良教授介绍了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构成要件并非犯罪成立的所有条件,而是刑法分则罪状中所规定的犯罪特殊条件,因而它具有定型化机能,这也是其能在犯罪论体系中发挥独特作用的根本原因。此外,构成要件具有人权保障机能,这恰恰是构成要件背后所具有的价值内容,也是贝林的构成要件论所蕴含深刻的思想。陈兴良教授强调,构成要件

5、的定型化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存在着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即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主要是通过构成要件的设置来实现的。其次,陈兴良教授介绍了特拉伊宁的犯罪构成论。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成立所有条件的总和。犯罪构成论是特拉伊宁在批判贝林的构成要件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但是这种批评并不合理,是对贝林的误读乃至歪曲。而且,在特拉伊宁的思想之中存在着多处矛盾,而从这些矛盾中可以看出特拉伊宁是如何从贝林的构成要件论向犯罪构成论转变的。最后,陈兴良教授分析当下中国刑法学界应该如何在构成要件论与犯罪构成论之间进行选择,主张对犯罪构成

6、进行正本清源、拨乱反正,还原为构成要件论,回到问题的起点即贝林的构成要件论,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从错误的路上走回来,推动中国刑法学向前发展。第三场”近年来,在德日刑法理论的影响下,对于违法性的本质,我国刑法学界逐渐形成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的学说争论。这对于形成学派论争,全面推进中国刑法学的发展有重大意义。在这场争论中,周光权教授旗帜鲜明地主张行为无价值论,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  讲座伊始,周光权教授简要介绍了以德日为代表的欧陆国家对违法性的三种理解思路,即行为无价值论、结果无价值论以及二元的行为

7、无价值论,并说明了讨论行为无价值论的意义。其次,周光权教授详细地阐明了行为无价值论的三种进路——旧规范违反说、新规范违反说以及行为指向法益说,对比分析了三种进路的合理性和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倡导结合新规范违反说和行为指向法益说的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再次,周光权教授比较了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中的法益概念的不同,后者是指当下的、具体的法益,而前者是指未来的、一般的法益。然后,周光权教授分析了行为无价值论与刑罚论的关系,认为行为无价值论与积极的一般预防的刑罚理念紧密相关,有助于提高公众的法规范意识。

8、最后,周光权教授对行为无价值论在中国的命运进行了展望。他指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提供明确处罚标准的同时,还能通过适度限制个人的自由而为公众提供行动指南,实现社会整合,发挥刑法的社会功能,因而值得提倡。第四场:在本次讲座中,冯军教授重点梳理了责任观念的演变过程,勾勒了责任理论发展的四个阶段——结果责任论、心理责任论、规范责任论以及机能责任论,并主张适用机能责任论以克服我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无法贯彻责任原则的缺陷。冯军教授指出,作为责任理论最初阶段的结果责任论将人当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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