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野下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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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视野下的量刑建议一、量刑建议的概述意见》明确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量刑建议时,一般应当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在公诉意见书中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具有一定的幅度。同时,量刑建议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处于刑罚的种类、刑罚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4至此,量刑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中已予确立。(二)量刑建议的意义尽管量刑建议在法律中的确立已经不存在任何悬念,但关于量刑建议性质和效力的相关理论争议一直没有停止

2、。5至今仍然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的名义行使量刑建议权,会干扰法院独立审判权,容易对司法公正构成一定的威胁。还有人指出,在法院尚未对罪名加以确立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没有实质意义;量刑建议容易误导法官,并给法官造成定罪量刑的压力;在法院没有对案件加以定性之前,量刑建议引导律师参与量刑辩论,会转移辩护方的注意力,影响辩护效果。6对此,笔者认为:1、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公诉权的本义中是否包含量刑建议权?理论界对此争论不休。有观点认为,公诉权包括决定起诉权、提起公诉权、出庭支持公诉权、决定不

3、起诉权和抗诉权五项内容,其中并不包括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仅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 行)》第三条的规定。5曹振海、宋敏:《量刑建议制度应当缓行》,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第4期。 6陈国庆:《关于设立量刑建议制度的探讨》,载《法制日报》2009年10月28日。3一、量刑建议的概述法院视野下的量刑建议仅是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或者出庭支持公诉的过程中形成的一项附随权能,因而量刑建议权不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7笔者对此不

4、能认同,刑罚权的实现是从刑罚的创制到刑罚的请求,然后进行刑罚的裁量,最后是刑罚执行的一系列过程,其中刑罚的裁量就是审判机关决定被告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刑罚权从纸面到现实、从静态到动态、从应然到实然的过程,必定有一个连接因素。这个连接因素要把刑罚创制权和刑罚裁量权有机结合起来,必定有一个量刑请求的过程。8公诉权在程序工具意义上是实现国家刑罚权的一种助权,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9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请求法院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就是请求人民法院以裁判的方式同

5、意人民检察院对案件事实、确定案件性质,认定犯罪,并由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检察院人的犯罪中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对被告人量刑并确定执行方式。公诉权作为一种司法请求权,应包括定罪请求和量刑请求两方面的内容。其中定罪请求权是指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何种罪行的权力;量刑请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量刑建议权,是指检察院在起诉时,除指控被告人犯何种罪行以外,还可以就被告人判处何种刑罚向法院提出请求,也就是俗称的“求刑权”。定罪建议权与量刑建议权的目的都是为了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两者只是在分工上有所区别,前者从事实7李蕴辉:《

6、公诉权的滥用及制约研究》,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2期,第79页。 8任高潮、杜发全主编:《量刑建议的力量与实务—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第35页。9庞良程:《量刑建议制度可行性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10卷,第4期,第114页。4法院视野下的量刑建议一、量刑建议的概述上揭露、证实犯罪,后者则在前者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犯罪行为人应当承受的刑罚。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定罪请求权共同构成完整的公诉权。2、量刑建议是完善诉讼构造的需要现行刑事诉讼法

7、对诉讼结构进行了改革,吸取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审判模式表现为控辩模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一般就会启动案件的定罪程序,在庭审中,法官处于中立地位,由控辩双方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辩方对之反驳,双方进行相互辩论,而后法官在此基础上进行裁判,这样,控、辩、审三方就形成一种三角形诉讼构造,即法官居中裁判,控方和辩方各居两端的诉讼模式。10在对被告人进行定罪时,我们一直坚持检察机关享有绝对的诉权,法院不能就检察机关未指控的事实进行定罪;同样,法院要实现对被告人的量刑裁判,必须赋予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这样

8、才能满足三角形诉讼构造的理念。首先、控审分离的基本要求是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不同职能由不同的主体承担,换言之,未经起诉的事项,法院不得审判。同样的,如果检察院在指控犯罪时,没有提出量刑建议,就等于是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比照定罪程序,对于量刑法官也不能自行启动量刑问题的裁决,否则在量刑裁决中起诉与裁量的主体都是法官,这是不符合司法理念的。其次,控辩平等对抗是维护诉讼构造平衡所必需的。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力量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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