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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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大学关于印发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内蒙古大学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已经校党委八届9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大学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内蒙古大学青年教职工公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我校单身教职工和引进高层次人才临时住宿问题,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从公有住房中腾出部分房屋作为青年教职工公寓,用于青年教职工周转性住宿用房,由奥都资产经营公司负责管理。第二章住宿管理第三条青年教职工公寓实行契约化管理、有偿租住。第四条青年教职工公寓租住对象为在校本部工作、本市无住房的事业编制单身教职工,以及按照《内

2、蒙古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试行)》引进的、学校未提供住房、暂时无房居住的已婚教师。3第五条单身教职工可申请租住床铺,已婚高层次人才可申请租住单元房。第六条凡申请临时住宿的教职工须填写《内象古大学临时住宿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审核,学校人事处审批,奥都资产经营公司具体安排住宿和床铺调整。第七条入住教职工必须与奥都资产经营公司签订《青年教职工公寓住宿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权利。《青年教职工公寓住宿合同》实行一年一签,已入住的教职工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向奥都资产经营公司提出续签或不再续签申请。途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不续签,主动放弃住宿。第八条用于青年教职工公寓的房

3、屋每户两居室,每居室两张床铺,配备衣柜、燃气灶、电视机和电热水器等基本生活设施,开通有线电视和网络。第九条入住教职工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凡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奥都资产经营公司有权解除其住宿合伺。违反校规校纪的,由奥都资产经营公司报学校人事处,提交学校处理。第十条奥都资产经营公司负责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维护等物业管理服务,承担采暖费和物业费。第三章相关费用第十一条青年教职工公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租金、水电费、燃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第十二条3租金包括房屋租赁费、采暖费和物业费,标准由奥都资产经营公司制定,财务处根据奥都资产经营公司制定的标准,从入住

4、教职工的工资中按月扣除。第十三条学校采取由学校、教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租金的方式对租住教职工予以补贴,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一)单身教职工租住床铺的,学校每人每年承担50%,教职工所在单位每人每年承担25%,个人每年承担25%;(二)已婚高层次人才租住单元房的,学校每人每年承担20%,教职工所在学院每人每年承担40%,个人每年承担40%。第十四条学校及教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租金的期限(一)单身教职工租住床铺的,学校及单位承担部分租金期限为三年,前两年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承担,第三年学校及教职工所在单位承担的租金减半,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从第四年起,学校及教职工

5、所在单位不再承担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二)已婚高层次人才租住单元房的,学校及教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部分租金期限为两年,按照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承担。从第三年起,学校及教职工所在单位不再承担租金,全部由个人承担。第十五条水电费、然气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由租住教职工承担,按规定方式缴纳。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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