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与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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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辽宁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20100730(颁布时间)20100730(实施时间)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5年1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

2、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第三条 《土地承包法》实施前已经预留的机动地,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应当将超过部分的土地分包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已经流转的应当收回,短期内难以收回的,发包方应当将其超过部分的流转收益分配给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待土地收回后再分包给上述农户。第四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用于《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个别调整承包地的特殊情形:(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

3、)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所列土地在未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地之前,应当通过招标、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不得超过三年。第五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土地用于承包给新增人口或者个别调整承包的承包方案,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业户口人员,属于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新生儿;(二)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且户口已经迁入本村的子女;(四)符合国家移民政策到本村落户的;(五)其他将户口迁移至本村居住,能够承担相应义务和交纳公共积累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第七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地的农户,按照下列程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一)发包方自签订全部承包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承包合同报乡(镇)人民政府;(二)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承包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记完毕,报县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三)县农业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登记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报县人民政府;(四)县人民政府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20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5、变更手续。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一)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将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二)承包方确属自愿放弃全部土地的;(三)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第九条 鼓励有稳定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的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流转其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转让其家庭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发包方自收到转让合同之日起3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流转的,应当加盖公章。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

6、流转的,流转当事人应当自流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报发包方备案。第十条 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农业或者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签署审核意见后,由县人民政府予以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土地承包合同和转让或者互换合同;(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第十一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拟订承包方案,并向全体村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听证的,发包方应当组织听证。承包方案应当包括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用途、承包方式、承包主体范围

7、、承包期限、起止日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第十二条 发包方将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三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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