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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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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一.概念: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1、本罪的客体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信用卡管理制度。即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信用卡管理社会关系,是国家对信用卡管理制度和他人财产所有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信用卡
2、。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帐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本罪以信用卡为行为对象,不仅表现在非法使用信用卡,还表现在对信用卡的申请、发放、使用、还款等一系列业务程序的破坏和妨害。2.本罪的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根据新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犯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四种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
3、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该规定属于列举性的规定,为选择性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并不必然要求行为人具备以上全部的行为才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概念及犯罪构成3.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根据法律特殊规定,可能构成犯罪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理由是:由
4、于信用卡业务范围的扩大,也出现了单位卡、公务卡等信用卡形式,从司法实践上看,利用单位信用卡犯罪的近年来已屡见不鲜,利用单位信用卡大肆恶意透支银行资金,又无力偿还的,因为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最终不了了之,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因此单位应当成为本罪的主体,才符合本罪的立法精神。4、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一般均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行为人有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就本罪来说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
5、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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