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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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邯郸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4年邯郸市人民政府印发,邯政〔2004〕93号)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建筑

2、活动。第三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市内各区(不含峰峰矿区)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各县(市)、峰峰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建设、规划、城管、市政公用事业、环保、公安、消防、供电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城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装饰装修。(一)属危险住宅的;(二)住宅严重损坏,存在结构安全隐患,未经修缮处理的;(三)已列入拆迁和拆除范围的;(四)住宅

3、所有权和使用权有异议,已进入仲裁、诉讼程序的。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三)将没有防水设施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四)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五)在墙体或楼面结构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5—(六)损坏住宅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七)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八)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

4、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涉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墙上开门、窗,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改供暖、供水管道和设施的,应当经供暖、供水管理单位同意。第七条  凡住宅室内装

5、饰装修有下列变动建筑主体或承重结构、明显增加荷载情形之一的,装修人应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经鉴定,不符合房屋安全要求的,不得进行以下活动:(一)拆改房屋主体结构或承重结构;(二)开凿墙体或楼地面;(三)拆改、移动或增设门窗;(四)明显增加楼面荷载;(五)增设房屋分割结构;(六)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第八条  装修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开工前须到住宅房屋所在地管理住宅小区(院)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登记(现无统一管理单位的,暂由居委会负责登记)。登记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

6、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五)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5—(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和装饰装修合同;(七)住宅使用人装饰装修时还须提供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八)委托监理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监理的应提供监理公司的资质证书和监理服务合同。第九条  物业管理单位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

7、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施工人,同时要将登记资料建立档案。第十条  装修人,或装修人和施工人,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七)管理服务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定期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上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情况。第十二条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事先告知相邻居

8、民。第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凡拆改公用设施管线及变动住宅结构主体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专业施工企业承担。第十四条  装修人委托施工人进行装饰装修时,双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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