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ID:14263226

大小:41.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07-2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第1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第2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第3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第4页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_第5页
资源描述: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2、,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8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3、(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

4、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

5、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8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

6、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

7、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8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