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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59 号 《湖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2、本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风景名胜区的投入,加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省人民政
3、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水利、旅游、文物、宗教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设置由省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在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
4、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设立和规划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其申报和设立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申请设立风景名胜区的人民政府在报请审批前,应当与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并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意见。 因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滩涂、水流等自然资
5、源和建(构)筑物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风景名胜区设立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二十年。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总体规划批准之日起二年内编制完成。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风景名胜区规划未经批准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开展建设活动
6、。 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风景名胜区内的镇、乡、村庄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广
7、泛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和有关部门、公众以及专家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风景名胜区规划报送审批的材料应当包括社会各界的意见以及意见采纳的情况和未予采纳的理由。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风景名胜区规划批准公布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设立界桩、界碑。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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