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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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3、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4、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5月25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姜大明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5、,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行为。  第四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公正行使行政权力,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实施

6、行政管理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文件、档案,应当依法允许查阅、摘录、复制。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行政行为取得的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遭受的财

7、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条件,采纳其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可能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书面告知其事实、理由、依据,陈述权、申辩权,以及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和期限。  第十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当遵守法定期限或者承诺期限,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规定实施的

8、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和机构编制、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本规定实施的相关工作。第二章 行政程序主体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上下级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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